• 信息名称:华南农业大学章程 华农党发〔2022〕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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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农业大学章程

(广东省教育厅201554日核准,2022414日核准修订)

华农党发〔202255


序言

华南农业大学(以下简称学校)肇始于1909年建立的广东全省农事试验场及附设农业讲习所。1912年,农业讲习所改名为高等农林讲习所。1917年,广东公立农业专门学校在高等农林讲习所基础上成立。1924年,广东公立农业专门学校改组为国立广东大学(后更名为中山大学)农学院。1952年,由中山大学农学院、岭南大学农学院和广西大学农学院畜牧兽医系及病虫害系的一部分合并成立华南农学院,毛泽东主席亲笔题写了校名。1979年,国务院批准华南农学院为全国重点高等学校,由农业部(现农业农村部)主管。1984年,华南农学院更名为华南农业大学。2000年,学校划归广东省人民政府主管。

学校秉持修德、博学、求实、创新的校训,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强农兴农为己任,致力于建设成为农业特色世界一流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华南农业大学,中文简称为华南农大;英文名称为South China Agricultural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SCAU

学校网址是http://www.scau.edu.cn

学校法定注册地为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483号,在广州增城永宁街太新路108号设有教学科研基地。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依法经举办者和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三条学校是由广东省人民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学校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广东省教育厅。

第四条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立足广东、服务华南、面向全国、走向世界,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第五条学校根据国家战略需求和社会发展需要,统筹规划学科建设和专业设置,发挥农业科学、生命科学优势和热带亚热带区域农业研究特色,协调发展农学、工学、理学、经济学、管理学、文学、法学、历史学、哲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推进学科交叉发展,形成特色鲜明、结构合理的学科专业体系。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华南农业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依法办学、依法治校,坚持以师生为本,尊重学术自由,依法接受监督。

第七条学校实行校、学院(部)两级管理体制,推行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二章  学校与举办者

第八条学校举办者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依法监管,任免校级领导,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办学资金和相关资源,保障学校办学的基本条件,支持学校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学校依法享有下列办学自主权:

(一)依据社会需求、学校总体发展目标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制定学科、专业的招生方案和培养方案。

(二)确定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标准并授予学位。

(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四)根据社会需要和学校实际,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五)与政府部门、国内外高校、研究机构和企业等开展交流与合作,争取社会各方的支持和帮助。

(六)根据学校发展的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管理机制、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职工的职务职级,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八)对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以及受捐赠财产进行管理和使用。

(九)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十条学校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依法接受举办者、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学校稳步推进依法治校工作,建设以学校章程为核心的制度体系,全面提升学校治理能力,促进学校治理更加科学、规范、有序,不断提升学校的办学水平。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等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学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依法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学校职能

第一节  人才培养

第十一条学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以人才培养为核心,增强学生的历史使命感、社会责任心、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二条学校主要实施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高等学历教育,根据社会需求适度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推进国际合作教育以及留学生教育。

第十三条学校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并可根据学生学习能力进行调整。依照各学历层次学生入学资格规定,执行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制度,依法对符合条件者授予相应学位。

第十四条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依法录取学生。

学校优先保障教育教学,保证人才培养质量。学校人才培养质量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与评价。

第十五条 学校积极引进优质教育资源,依法与国(境)内外高水平大学开展师资互动、学生互换、学分互认、学位互授等形式的合作办学。

第二节  科学研究

第十六条学校鼓励和保护符合法律法规和科学伦理的学术探索与科学研究,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推动协同创新,建设高水平科研团队和科研平台,促进科技创新、知识创新和成果转化。

第十七条教师和研究人员是科学研究的主体,本科生、研究生是科学研究的学习者和重要参与者。学校通过设立和申请研究基金和科研项目,支持和组织师生开展科学研究,促进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的有机结合。

第十八条学校按照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原则建立科研评价与激励机制,依法制定有关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保护学校知识产权。

第十九条学校营造浓厚的学术氛围和风清气正的科研环境,激发创新活力,弘扬新时代科学家精神,反对和禁止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节  社会服务

第二十条学校发挥学科、人才、科技、信息等优势,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坚持立足三农、服务三农,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科技与人才支撑。

第二十一条学校积极推进产学研合作与科教融合、产教融合,促进学科、人才、科研与产业互动,鼓励学校各单位和师生与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合作,推动科研创新和成果转化。

第二十二条学校开展人才培训、成果推广、科研合作、决策咨询、社会实践、支教支农、对口支援等服务,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第四节  文化传承创新

第二十三条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国际文化交流,积极为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和人类文明进步贡献力量。

第二十四条学校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大学文化。积极参与国家和地方文化建设,大力弘扬岭南文化。

第二十五条学校建设图书馆、校史馆、博物馆(以中华民族农耕文化为特色)、校园景观等各类校园文化载体,加强校园文化建设,营造和谐、健康、特色鲜明的校园文化环境。

第五节  国际交流合作

第二十六条 学校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秉承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多渠道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营造良好的国际化教学科研环境,树立中国大学的良好品牌和形象。

第二十七条学校积极加强与世界一流大学和学术机构的实质性合作,开展人才联合培养、科研联合攻关和合作办学,积极参与国际教育规则制定和教育教学评估与认证,积极参与打造区域性、全球化国际教育与科技交流合作平台。

第四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一节  总体架构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党委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校长依法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九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产生和任命。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学校根据实际需要科学设置党政管理机构、教学科研机构、辅助机构及附属机构。各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相应职能。

第三十一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校学位评定与授予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学生代表大会及研究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生代表大会)分别是教职工和学生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十三条学校各民主党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其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学校为其开展活动提供保障。

第三十四条学校对设立的法人单位依法行使举办者权利。学校与外界联合设立的组织机构,其权责由学校与合作方商定。

第二节  学校党委

第三十五条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为5年,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常委会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简称全委会)选举产生,主持学校党委经常工作,对学校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第三十六条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代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三十七条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校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学校党委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学校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学校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学校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第三十九条全委会由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常委会确定。全委会必须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全体委员的1/2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四十条常委会会议由学校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学校党委书记确定。

会议必须有1/2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必须有2/3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全体常委的1/2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四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华南农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学校纪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学校纪委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三节  校长

第四十二条校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主持学校行政全面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履行管理与服务职责。

校长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六)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代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代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十)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三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

会议必须有1/2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建议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四节  学术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学校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教学指导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按有关规定制定其章程并依法独立履行职责。

学校建设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完善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规则与程序。

第四十六条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四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二)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三)调查、处理学术纠纷。

(四)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五)按照章程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提名、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由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1名、副主任委员2-3名,可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四十九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必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举行;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五十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学术道德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承担相关职责和处理专业性的学术事务。

各专门委员会应依据学术委员会章程制定专门委员会章程,依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学院(部)两级学术委员会管理体制。各学院(部)应当结合实际,依据学术委员会章程制定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章程,各学术分委员会依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节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五十二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履行评定、授予、撤销学位,审议增列、撤销学位授权点,审核决定研究生指导教师,以及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等工作职责。

第五十三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主席提名。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具体职责和人员组成等由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规定

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按需要设置分委员会。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第五十四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须有不少于2/3委员出席方能举行;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全体委员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

第五十五条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等。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五十六条教代会代表由各基层单位的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教代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教代会须有2/3以上教代会代表出席方能举行。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十七条教代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

教代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在教代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第五十八条学校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九条 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的学校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

学校为学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十条学校成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华南农业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团委)。学校团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领导下,负责引领凝聚青年,组织动员青年,联系服务青年,维护青年权益,根据相关章程开展活动,指导学生会组织,指导和管理学生社团工作。

第六十一条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学生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学校团委的指导下,依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工作规定》等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学校支持和保障学生会组织按照其章程履行职责、开展活动。

第六十二条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学生会组织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学生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学生正当权益。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七节  学院(部)

第六十三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若干学院(含教学部,下同),并根据发展需要适当予以调整。

学院可依据学科专业建设实际需要,自主设置系、所、中心等教学和学术机构。

第六十四条学院作为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六十五条学院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和师生思想政治工作。

(二)根据学校章程和学校规章制度制定本学院管理制度。

(三)根据学校总体发展规划,提出本学院专业设置及年度招生计划。

(四)制定教学改革目标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五)管理本学院学生,提出学生奖惩意见。

(六)按预算支配和管理本学院的经费。

(七)制定本学院教职工的业绩考核、岗位聘用、奖励及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

(八)推荐本学院教职工申报专业技术职称。

(九)发挥人才及科技优势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十)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十六条学院党委(含党总支,下同)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学院党委会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学院党委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代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六十七条院长主持学院行政工作。副院长按照职责分工,协助院长开展工作。

第六十八条学院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学院应根据学校党委审定的学院党委会会议议事规则和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进行议事决策。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六十九条教职工包括学校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工勤人员。

第七十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依规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以及学校管理服务工作,按规定使用学校公共资源。

(二)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的机会和条件。

(四)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等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职称、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一条 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践行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准则,立德树人,为人师表,恪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二)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勤勉工作,掌握本岗位的工作技能,不断提高教学科研水平、管理能力和服务质量。

(三)育人为本,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成长成才。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法律法规对教职工进行管理。

学校对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服务和管理。

第七十三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岗位职责考核制度,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聘任、晋升、分配、奖惩、解聘的依据。

第七十四条 学校健全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为教职工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成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教职工提出的申诉,并依法建立有关申诉制度。

第七十五条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或者为学校争得荣誉的教职工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教职工进行相应处理。

第七十六条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在站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校规章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七十七条学校设立教职工党支部,教职工党支部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等开展工作,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挥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和组织宣传凝聚服务师生员工的作用;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决策,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开展工作,对教职工职称评定、岗位(职员等级)晋升、考核评价等进行政治把关。

教职工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相关要求执行。

第六章  学生

第七十八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在学校注册,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七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努力学习,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十一条学校支持并组织学生依法依规成立学生团体,支持和保障学生团体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八十二条学校建立学生权益保障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学生提出的申诉,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

第八十三条学校建立学生奖励和违纪处分制度,对品学兼优的学生进行表彰奖励,对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八十四条未纳入学籍管理,在学校接受继续教育的其他受教育者,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规定以及教育服务协议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八十五条学校设立学生党支部,学生党支部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学生理想信念根基,引导学生刻苦学习、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学生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相关要求执行。

第七章  财务资产与保障体系

第八十六条学校经费来源包括:

(一)财政拨款收入。

(二)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

(四)下属单位上缴收入。

(五)经营收入。

(六)捐赠收入。

(七)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

(八)其他收入。

第八十七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开源节流,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八十八条 学校依法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和刚性精细化预算的基本财务制度。财务管理实行分级经济责任制度,分类指导,依法依规进行监督。

第八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审计监督制度,促进学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九十条 学校依法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依法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管理和处置等制度,加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资产的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九十一条学校建立健全后勤管理服务等公共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九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预防和处理各类突发事件。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第九十三条 学校理事会、广东华南农业大学校友会(以下简称校友会)、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等机构的宗旨是进一步促进学校与社会密切联系,争取社会支持,扩大决策民主,完善监督机制。

第九十四条 理事会是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

第九十五条理事会由学校代表及关心和支持学校发展的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代表以及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国(境)内外知名专家等组成。

理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九十六条 校友包括在学校(含学校前身)学习过的毕(肄)业生或工作过的教职工,学校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各种培训班、进修班等毕(结)业人员,学校名誉教授、名誉博士、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人员。

第九十七条校友会是学校依法注册成立的、由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校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九十八条 学校依法设立基金会。基金会的主要职能是接受和管理社会各界给予学校的捐赠。基金会接受的所有捐赠用于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奖学助学、奖教励教、人才引进、校园建设等与学校教育事业有关的领域,对特定项目捐赠可按捐赠者的意愿定向使用。

基金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税务和财务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和监督。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九十九条校名标识由中、英文校名组成,字体标准颜色为正红色,作为校徽、校旗和徽章等学校各类标识使用。其中上方的中文校名采用毛泽东主席手书字体的华南农业大学,下方为英文校名“South China Agricultural University”。图示:

 

 

第一百条 校徽为圆形,以绿色为标准色,由中、英文校名和字母“A”“U”组成。“A”代表Agricultural,以五条曲线组成,象征学科的多样性和学校不断改革发展。“U”代表University,分以两片绿叶的抽象造型,并与“A”的中圆点结合,寓意人才培养、成长成才;图案下方是学校办学起始年份“1909”字样。图示:

 

 

第一百零一条校旗为白色长方形旗帜,左上角印有绿色校徽,中央印有中、英文校名。图示:

 

 

第一百零二条校歌为张岳恒作词、岳晓云作曲的《金色的理想》。

第一百零三条 校庆日为每年1110日。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百零四条学校章程的修订须经教代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和常委会会议审议、全委会审定,报广东省教育厅核准。

第一百零五条学校应保持学校章程的稳定。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可以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程序,对学校章程进行修订。

第一百零六条学校章程的修订,可以由下列任一方提议:

(一)校长。

(二)全委会1/3以上委员。

(三)教代会1/3以上执行委员。

(四)教代会1/5以上代表。

学校章程的修订决定由全委会以超过应到会委员1/2同意作出。

第一百零七条本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校内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零八条学校党政办公室(研究室)负责监督本章程的执行,依据本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并受理对违反本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一百零九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一百一十条本章程经广东省教育厅核准后,由学校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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