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本科学生修读辅修专业、
辅修学士学位管理办法
华南农办〔2022〕2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广东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实施细则》(粤学位〔2021〕5号)和《华南农业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华南农办〔2021〕68号),为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跨学科专业人才的需求,培养高素质复合型人才,加强辅修专业及辅修学士学位管理,鼓励学有余力的全日制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在学好主修专业的基础上通过辅修另一专业的主要课程跨学科交叉学习,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修是指在本科学习阶段,主修本专业的同时,修读另一专业的课程,达到辅修培养计划要求者可获得辅修专业证书。辅修学士学位是指在本科学习阶段,主修本专业的同时,修读另一学科门类专业的学位课程,达到要求者可获得另一个学科门类学士学位。
第二章 专业设置及教学安排
第三条 原则上已有一届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的专业,其所属学院可以申请设置辅修专业、辅修学士学位。辅修专业、辅修学士学位开设学院(以下简称辅修学院),根据专业特点和要求,负责制定辅修培养方案,确定辅修课程体系、学分标准。辅修专业毕业要求学分不低于25学分(含25学分),具体学分应参考本校相同主修专业合理设定;辅修学士学位要求学分不低于60 学分(含60学分),其中毕业论文(设计)不低于6学分(含6学分)。学院申请新增辅修专业、辅修学士学位,需经本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于每年10月上旬报本科生院审批。
第四条 辅修专业、辅修学士学位与主修专业同质要求,同质管理。教学单位应合理安排教学活动,使学生可以主修与辅修兼顾。辅修学院可根据辅修专业、辅修学士学位学生实际情况,采取跟班听课或独立开班等形式进行教学;同一专业招收辅修专业、辅修学士学位30人以上(含30人)的,应独立开班授课。
第五条 若主修专业的教学活动安排与辅修专业、辅修学士学位教学活动安排冲突,学生应服从主修专业安排。
第六条 辅修专业、辅修学士学位修读时间与主修专业同步。学生主修专业学业结束,无论毕业或结业离校,辅修学习同时终止。
第三章 报名条件及程序
第七条 学生可在入学后第二学期或第四学期申请修读辅修专业、辅修学士学位。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申请修读一个辅修专业或一个辅修学士学位。
第八条 学生申请修读辅修专业、辅修学士学位的条件:主修专业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0及以上且必修课程考核成绩全部及格;在校期间未受过处分(或处理)。
第九条 本科生院于每学年第二学期四月中旬公布辅修专业及辅修学士学位的招生信息。
第十条 辅修学院对报名学生进行资格审查,择优录取,公示完成后,按学校通知要求提交本科生院复核备案。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请获批后,于当年秋季学期开始修读。按有关通知要求进行选课及缴费,收费标准按广东省相关收费管理规定执行。如中途退出、未能完成所修学分或中途退课者,其所交费用不予退还。
第四章 成绩及教学管理
第十二条 修读辅修专业及辅修学士学位学生的学籍由主修专业所在学院管理,辅修学院负责相关辅修教学计划安排和成绩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在修读辅修专业、辅修学士学位时,与主修专业学分相同、内容相近的课程,取得主修专业课程学分后,经本人申请、辅修学院认定及本科生院审核同意,相关课程可予以免修。免修的总学分累计不得超过辅修专业、辅修学士学位总学分的20%(含20%)。
第十四条 辅修专业及辅修学士学位课程单独计入辅修成绩单,学分绩点与主修专业学分绩点分开计算。考核成绩不及格者,按《华南农业大学本科课程考核管理规定》补考或重修。
第十五条 学生在修读辅修专业、辅修学士学位的过程中,主修专业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暂停其修读辅修专业、辅修学士学位资格,待主修专业不及格课程考核通过后再申请继续修读。
第十六条 辅修教学是一个有计划、有组织、有秩序的教学过程,原则上不允许中途退出,因身体原因等确需退读的,原则上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三周内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修读辅修专业及辅修学士学位的学生在学习期间,因违纪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者,取消修读辅修专业、辅修学士学位资格,所修课程成绩按选修课成绩处理;受退学处理者,按主修专业开具退学证明和学习证明;受开除学籍处理者,按主修专业开具学习证明。
第五章 修读审核及证书发放
第十八条 辅修专业、辅修学士学位需修读的课程及学分要求详见辅修学院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辅修学院负责对本学院辅修专业、辅修学士学位学生修读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完成情况进行审核,与该生主修专业毕业审核同时段进行。
第十九条 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后,若完成辅修专业培养计划要求可颁发辅修专业证书。修读辅修学士学位的学生,取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后,若修完辅修学士学位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学分,成绩合格且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0及以上,符合学校授予学士学位的有关规定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可授予辅修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第二十条 辅修学士学位的学生,前六学期(五年制前八学期)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0及以上且完成专业要求总学分70%者,经辅修学院审核,于第七学期(五年制第九学期)可进入辅修学士学位毕业论文(设计)阶段。
辅修学士学位的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按辅修专业处理:
(一)辅修学士学位毕业论文(设计)未能通过;
(二)辅修学士学位毕业论文(设计)通过,但辅修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2.00;
(三)第八学期(五年制第十学期)结束前未完成辅修学士学位培养计划要求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学分;
(四)主修专业只获得毕业证书,未获得学士学位证书。
辅修学士学位的学生,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后,未达到辅修学士学位授予要求的,按辅修专业处理:如达到辅修专业培养计划要求可颁发辅修专业证书;如未达到辅修专业培养计划要求,已修读课程按选修课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主修专业结业或肄业者,所修读辅修专业、辅修学士学位课程成绩按选修课成绩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原《华南农业大学本科学生修读辅修专业、双学士学位管理办法》(华南农办〔2010〕8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辅修专业、辅修学士学位修读学分要求在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修订时予以标明,经本科生院审核后予以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