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办〔2022〕5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研究生教学工作,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严肃教学纪律,有效预防教学事故发生及公正合理地处置教学事故,促进校风、教风和学风建设,提高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教辅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
第二章 教学差错和事故的分类
第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教学差错。
(一)无正当理由上课迟到或中途擅离课堂;
(二)未经研究生院批准,延迟提交课程成绩达3天者;
(三)未经学院和研究生院批准,擅自调课;
(四)教学管理人员或教辅人员因工作失误影响教学秩序;
(五)其他违反教学管理有关规定,情节一般,对教学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
(一)无正当理由自行缩减课程学时达1学时及以上、4学时及以内;
(二)未经学院和研究生院批准,擅自更换授课教师;
(三)未经研究生院批准,延迟提交课程成绩达4天及以上者;
(四)未经批准,不按教学大纲要求授课,较大幅度变动主要教学内容,学生反映强烈;
(五)未经批准擅自停开或中断已列入培养方案的课程;
(六)因工作失职,在实验、实习或其他实践性教学环节中,造成公私财产损失或人员受伤;
(七)其他违反教学管理有关规定,情节较重,对教学工作造成较严重不良后果的。
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
(一)教师在教学活动中出现有悖师德师风的错误言行;
(二)无正当理由自行缩减课程学时达4学时以上;
(三)将不同课程(课程编码不同)合并上课;
(四)因个人原因遗失学生课程考核试卷或原始成绩,造成严重后果;
(五)因工作失职,在实验、实习或其他实践性教学环节中,造成严重人身事故或重大财产损失;
(六)任课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故意篡改或伪造学生课程成绩;
(七)教学事故当事人有意隐瞒不报或对事故调查工作不予配合,或态度恶劣,拒不检讨错误或无理取闹;
(八)对教学事故当事人进行包庇或阻挠对事故的调查、处理;
(九)其他违反教学管理有关规定,造成重大事故后果的。
第三章 教学差错与事故认定程序与处理办法
第六条 研究生教学差错和事故的认定程序如下:
(一)研究生院将检查或受理举报发现的问题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
(二)当事人所在单位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研究生院提交《华南农业大学研究生教学差错或事故情况调查表》。
(三)研究生院负责对教学差错和事故进行核实认定及处理,并向责任人出具《华南农业大学研究生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处理结果告知书》。
(四)当事人可在接到处理结果告知书(处理结果告知书如被拒绝签收或无法送达的,经公告10个工作日后视为已送达)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诉,提交《华南农业大学研究生教学差错或事故认定申诉书》,逾期未提交则视为处理结果生效。研究生院在收到申诉申请10个工作日内给出答复,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七条 已认定为教学差错或事故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发生教学差错的,由当事人所在单位对当事人进行约谈并批评教育,当事人当年不得申报职称评审。一学期发生2次教学差错者,按1次一般教学事故计。
(二)发生一般教学事故的,由当事人所在单位在本单位内对当事人进行通报批评,当事人不能参加当年度研究生教学类评奖评优、2年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当事人年度考核按当年现行的《华南农业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执行。一学期发生2次一般教学事故者,按1次严重教学事故计。
(三)发生严重教学事故,由研究生院对当事人进行全校通报批评,当事人2年内不能参加研究生教学类评奖评优、2年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当事人及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年度考核按当年现行的《华南农业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执行。如在教学活动中出现有悖师德师风的错误言行的,学校还将按师德师风有关管理办法对当事人另行处理。
(四)对教学差错及事故的检举人或参与调查处理的工作人员进行人身攻击、报复的,视情节轻重及认识态度,按规定给予相应行政纪律处分。
第八条 教学差错和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领导要及时妥善处理,把事故造成的不良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当事人要深刻吸取教训,积极改进教学工作。
第九条 在教学事故调查期间,学校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有权暂停教学事故当事人部分或全部课程的教学。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