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研究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规定
华南农办〔2023〕2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研究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保障研究生教学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部关于改进和加强研究生课程建设的意见》(教研〔2014〕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和成绩评定是研究生课程教学的重要环节,是综合考查研究生课堂学习效果和课程知识掌握情况的有效手段。其目的在于促使研究生全面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评定学习情况,检查教学质量,不断完善和改进教学方法,提高研究生课程教学水平。
第二章 考核范围与考核要求
第三条 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和考核与学籍注册严格挂钩。“正常注册”的在籍研究生方能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
第四条 研究生修读的课程包括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均应进行考核。
第五条 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要补修的本专业前置学位的课程,必须通过考核,但不计算学分。
第六条 研究生修读的课程,原则上不得退课。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要退课的,应在开课两周内办理。
第七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相应课程的考核,必须重修:
(一)在一学期内无故旷课达到该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五分之一;
(二)在一学期内缺课达到该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
(三)其他任课教师认定不允许参加期末课程考核的情形。
第三章 考核方式与评分办法
第八条 研究生各门课程的考核方式原则上应遵照教学大纲的要求执行。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有笔试、口试等形式,笔试必须有完整的试卷,口试要有详细记录。考查可分为课程论文、调研报告、设计方案、专题研究以及案例分析等形式。必修课程一般采取考试的方式。选修课程可根据课程的性质进行考试或考查。
第九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构成。原则上,平时成绩比例为30-40%,期末成绩比例为60-70%。确需调整比例的课程,须由任课教师在开课前提出申请,经开课学院审核报研究生院备案后执行。平时成绩应根据课堂出勤、课堂表现、课外作业、考试情况等综合评定。
第十条 考核按百分制评定成绩,60分为及格。
第十一条 任课教师应在开课时明确告知研究生考核方式、考核标准、成绩构成等,并严格执行。
第四章 考核组织与考核命题
第十二条 课程考核应在课程结束后进行。研究生院作为全校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统筹与协调全校研究生课程的考核工作。研究生公共课由开课学院负责组织安排,研究生所在学院配合,共同完成考核;研究生专业课由开课学院负责考核。任课教师负责承担课程的具体考核任务。
第十三条 课程考试题目的拟定,要严格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不仅要考核研究生对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全面掌握程度,而且还要检查研究生运用基本理论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试卷题量和难度应适当,应能保持成绩的正态分布。
第十四条 考试安排须提前公布,不得随意变动。如确需调整,应及时通知学生。开课学院应在考试前两周将课程考核安排上报研究生院备案。研究生院和学院组织巡考,一旦发现违纪,按照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考核纪律与处罚
第十五条 研究生须按要求参加课程考核,未经批准无故不参加考核,或考试不交卷,或考试迟到30分钟以上,或中途擅离考场,一律按“缺考”论,其成绩作零分处理,须进行重修。
第十六条 研究生应自觉遵守考核纪律,严禁代考、考试作弊等违规行为,一旦发现或被举报属实,其成绩作零分处理,进行重修,并根据《华南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成绩管理与归档
第十七条 任课教师应客观公正地评判研究生课程成绩,做到给分准确、统一标准。任课教师应在规定时间内将课程成绩录入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核对后打印课程成绩单一式两份,主讲教师存档一份,另一份连同试题、试卷送交学院存档。
第十八条 无法按规定时间报送成绩的任课教师须事先提出申请,并经学院、研究生院批准。未经批准不按时录入课程成绩的,按《华南农业大学研究生教学差错和事故处理办法(暂行)》处理。
第十九条 各学院应建立完备的研究生课程考核原始资料存档制度。研究生课程考试的试题、试卷(包括口试记录、笔试答卷等)和考查的课程论文、调研报告、设计方案等相关考核材料及成绩单等均由开课学院负责统一保存。如无特殊情况,试卷可在研究生毕业五年后销毁。研究生毕业后,研究生成绩单移交学校档案馆存档。
第七章 成绩复查与更正
第二十条 研究生对课程考试成绩有疑问,可要求复查成绩,复查应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下个学期开学三周内,研究生向开课学院提交查卷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二)开课单位委派任课教师查阅试卷;
(三)任课教师填写查卷结果,提交学院分管研究生教学工作的院领导审批。复查后确认需更改成绩的,按成绩更正要求办理。复查结果由开课学院告知研究生。
第二十一条 任课教师只查阅考试试卷是否有漏阅、漏记小分和小分加总错误,不得更改课程评分标准及成绩构成比例,学生本人、学生家长、亲友、同学等均不得直接到任课教师处查阅试卷。
第二十二条 考核成绩一经评定,不得擅自修改。经查证,确有差错需要修改研究生成绩的,应在下个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完成,逾期一律不予修改。成绩更正应由任课教师本人书面提请开课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领导审核签字,并将申请表、成绩更正的原始依据(如试卷、平时作业、平时成绩记载表、打分依据等)及复印件提交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后,由研究生院进行成绩更正和存档。
第八章 缓考、补考、重修、免修与学分确认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课程考核的,应在考核前提出缓考申请及有关证明,经任课教师、导师、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二十四条 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可补考一次。成绩按实际分数登记,并在成绩后注明“补考”字样。补考仍不及格者,必须重修。
第二十五条 若研究生课程需进行重修,研究生应重新选课,采取跟班修读方式且重修该课程仅限一次,重修后的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并在成绩后注明“重修”字样。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在入学时达到当年公共英语课免修条件的可以申请免修公共英语课。申请条件和程序,依据学校研究生免修英语公共课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到校外研究生培养单位修读部分课程,需由导师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研究生院批准后,申请跨校修读。所需费用由研究生、导师或所在学院承担。学习结束后,由校外课程主管部门出具课程成绩和学分证明材料,经所在学院和研究生院审核后确认课程成绩和学分,记入成绩档案。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入学前经研究生院批准提前修读我校研究生课程的,其成绩与学分在研究生期间有效。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华南农业大学研究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规定》(华南农办〔2010〕117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