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研究生招生指标分配管理办法
华南农办〔2022〕32号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等三部委《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精神,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学校发展目标,奋力推进“双一流”建设,进一步优化校内研究生招生资源配置,推进学校高质量内涵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生指标分配原则。充分发挥计划安排的引领和导向作用,主动对接国家急需领域和关键核心技术,着力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推进科教融合、产教融合研究生联合培养模式。支持学校“双一流”学科和“四大学科群”建设,支持学校特色优势学科、重点建设的交叉学科发展和基础学科建设;支持高水平人才队伍和创新团队建设、重大创新平台和科研项目建设,以高水平科学研究支撑高质量研究生培养。坚决限制科研项目和经费缺乏、培养能力弱、毕业生就业压力大、社会需求不足的学科和专业的招生规模。
第三条 招生指标构成。招生指标分为专项指标、绩效指标和调整指标。
第四条 招生指标分配的基本方式
学校先分配专项指标,剩余指标再按绩效分配至各二级招生单位。二级招生单位总指标=专项指标+绩效指标+调整指标。
各二级招生单位必须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单位实际的指标分配办法,进行招生指标的二次分配。
双一流建设学科指标根据学校建设方案分配。
第五条 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指标分配办法
(一)专项指标。设立以下专项指标:
1. 学科基础指标。优先建设学科各8个指标,重点建设学科各7个指标(含国家规定的战略和民生领域急需的学科),其他一级学科各5个指标。
2. 学科发展指标。按照学校签订的人才合同分配相应指标,如考核不合格或违反招生管理相关规定的则终止执行。
3. 国家级重点平台指标。支持对象和指标数:国家重点实验室,各2个指标;国家工程中心等国家级研究平台,各1个指标。
4. 粤港澳大湾区专项计划、科教融合专项计划、国家急需领域和关键核心技术专项计划、科研项目博士研究生专项计划等专项指标,根据上级部门下达招生计划数、学校配套情况、学院往年专项指标落实情况及当年申报情况进行分配。
5. 上级部门下达的其他专项,以及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决定设立的其他专项。
(二)绩效指标。根据培养质量、科研经费、导师人数三个参数计算分配到各二级招生单位。
计算方式如下:
1. 单位绩效指标=全校可分配指标×单位系数Z
单位系数Z=培养质量系数P+科研经费系数K+导师系数D,简写为:Z=P+K+D
2. 单位系数计算办法
(1)培养质量系数P=0.20×(前三年博士生优秀学位论文以及发表学术论文得分/全校总得分),优秀学位论文记20分,发表论文T1级记100分,T2级记12分,A类记5分,B类记2分。
(2)科研经费系数K=0.40×(前三年博士生导师可控到位纵向科研经费/全校总经费),其中二级招生单位国家基金项目经费乘3进入基数,人文社科类纵向项目经费按实际可控到位纵向经费的基数上乘5折算。
(3)导师系数D=0.40×(进入当年招生目录的导师人数/全校博士生导师总数)。
第六条 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生指标分配办法
(一)专项指标。设立以下专项指标:
1. 学科基础指标。优先建设学科各15个指标,重点建设学科各14个指标(含国家规定的战略和民生领域急需的学科),其他一级学科各10个指标。
2. 学科发展指标。按照学校签订的人才合同分配相应指标,如考核不合格或违反招生管理相关规定则终止执行。
3. 国家级重点平台指标。支持对象和指标数:国家重点实验室,各4个指标;国家工程中心等国家级研究平台,各2个指标。
4. 粤港澳大湾区专项计划、科教融合专项计划、国家急需领域和关键核心技术专项计划等专项指标,根据上级部门下达招生计划数、学校配套情况、学院往年专项指标落实情况及当年申报情况进行分配;推荐免试生专项指标按当年实际录取数分配。
5. 上级部门下达的其他专项,以及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决定设立的其他专项。
(二)绩效指标。根据培养质量、科研经费、生源、导师四个参数计算分配到各二级招生单位。
计算方式如下:
1. 单位绩效指标=全校可分配指标×单位系数Z
单位系数Z=培养质量系数P+科研经费系数K+生源系数S+导师系数D,简写为:Z=P+K+S+D
2. 单位系数计算办法
(1)培养质量系数P=0.30×(前三年全日制学术型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得分以及发表学术论文得分/全校总得分),优秀学位论文记20分,发表论文T1级记100分,T2级记12分,A类记5分,B类记2分。
(2)科研经费系数K=0.30×(前三年可控到位纵向科研经费/全校总经费),其中二级招生单位国家基金项目经费乘3进入基数,人文社科类纵向项目经费按实际可控到位纵向经费的基数上乘5折算。
(3)生源系数S=0.30×(二级招生单位当年上线生数/当年全校上线生总数)。
(4)导师系数D=0.10×(当年在有效聘期内的学术型硕士生导师人数/全校总数)。
第七条 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生指标分配办法
(一)专项指标。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以及学校确定的与科研机构联合培养指标、联合培养基地指标、粤港澳大湾区专项指标、乡村振兴专项指标、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指标、深化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试点指标、推荐免试生专项指标、新设学位点指标等。
(二)绩效指标。按照上一年度的总指标数扣除当年下达的专项指标数作为基本数,下达到二级招生单位。如学校招生指标总数比上一年有所增加,对实际下达的指标增量部分实行“申请-审核”分配制:二级招生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发展目标,以及导师、经费、重大成果、生源、培养条件增长及改善情况,向学校申请增加招生指标,再由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按照指标分配精神进行分配。
第八条 非全日制研究生招生指标由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根据当年的上线生源人数及单位培养能力等相关实际情况予以分配。
第九条 招生指标的约束条件
每位导师每年招收博士生不超过2名(有在研T1以上项目的导师可以申请学校科研项目博士研究生专项计划,获得通过者,上限可以招生3名),在读全日制博士研究生超过10名的博士生导师停止当年博士研究生招生。
每位导师每年招收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不超过4名(其中学术型硕士生不超过3名;有承担学校专项计划的导师上限可以招生6名)。
第十条 调整政策
学校根据各二级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宣传开展情况及成效、学科建设、研究生教育质量等情况酌情增加指标。
国家级科研平台在上级主管部门开展的周期性考核评估中获得优秀的,奖励1名博士研究生招生指标。
二级招生单位若在招生和培养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况的,根据严重程度扣减招生指标:(1)上一年招生未完成招生计划并造成指标浪费;(2)生源严重不足的学院;(3)在读研究生退学等原因流失人数比率在全校排前两位;(4)导师日常管理和导师聘任工作中出现违纪违规情况;(5)学位论文在上级部门中抽检中出现不合格情况;(6)存在师德师风问题;(7)招生和培养过程中出现其他严重问题。
第十一条 各二级招生单位每年录取的全日制定向就业博士生数量不能超过本单位当年招收博士生总数的20%。
第十二条 各二级招生学院制定本单位的指标分配办法须经本单位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未予明确的特殊情况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华南农业大学研究生招生指标分配管理办法》(华南农办〔2017〕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