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实施办法
华南农办〔2022〕34号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课程学习是我国学位和研究生教育制度的重要特征,是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必备环节,是研究生掌握坚实理论基础和系统专业知识的重要途径。根据《教育部关于改进和加强研究生课程建设的意见》(教研〔2014〕5号)、《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研究生院作为学校研究生课程教学的管理机构,主要职责为:根据国家、社会和学校的发展形势和有关要求,负责全校课程建设的长远和系统规划及规章制度制订;负责全校研究生课程运行的宏观管理;负责公共课程教学的协调和管理;负责组织课程建设和各类教学检查、教学评估等工作。
第三条 学院是研究生课程教学的具体实施单位和责任主体,承担一线教学任务。主要职责为:贯彻执行学校对研究生教学工作的指导理念和统一部署,做好本单位课程建设的规划及教学管理制度的落实;负责本单位课程的管理、建设;承担课程教学任务,组织实施课程教学;开展研究生教学检查和课程定期审查,规范和加强本单位课程教学管理和质量。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理论课程教学管理及实验、实习课程的教学管理;没有依托学院开设的研究生课程,由开出单位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章课程设置
第五条 各学院应根据各学科(类别、领域)培养目标、学位授予标准、核心课程指南、社会发展需求等,建立和完善各学科专业的研究生课程体系。学术学位研究生课程体系坚持“学术导向”,加大一级学科核心课程、学科前沿课程、研究方法课程和交叉学科课程的开设力度;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体系坚持“实践导向”,加大行业前沿课程、新业态课程、综合性(研发-试验-生产)课程和实践课程的开设力度。
第六条 研究生课程设置与教学内容应体现所在教育层次研究领域的宽广度和纵深度,并应加强不同培养阶段(本科、硕士、博士)课程内容的整合、衔接,同时须体现不同培养阶段、不同类型的特点与要求。博士阶段与硕士阶段不能设置相同的必修课;在博、硕士阶段开设的名称相同(相近)的课程要保持50%以上的内容差异;授课对象同时面向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专业课程应逐年减少,加强分类培养、强化分类教学。
第七条 鼓励加大课程的训练强度,提高课时投入效益和学习效率;鼓励科研反哺教学,强化科研育人功能,但应避免把导师正在研究的课题内容当作一门单独的课程开设;鼓励开设短而精的课程和模块化课程;鼓励与企事业单位合作开设实践性课程;鼓励以教学团队形式开展授课。同时结合课程教学加强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加强课程思政教育。
第八条 各学科(类别、领域)应在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时认真梳理课程体系,审慎确定研究生的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在下次修订培养方案之前保持相对稳定。
第九条 各学院严格落实新开课的申请、论证、审查、准入机制。各学科(类别、领域)如需新开(或更名)专业课程(包括修订培养方案时新开课程),由课程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学科带头人组织专家组论证,学院审核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备案。具体流程为:课程负责人提出申请,学科带头人组织专家组从课程的目标定位、适用对象、课程内容、教学设计、考核方式、师资力量、预期教学效果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应采取听取任课教师试讲等方式审查),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并投票表决通过后报研究生院备案。为专业学位研究生新开的专业课程,论证专家组应至少包含2名有行业背景的专家。
同时,学院应对已设置课程的开设情况和教学效果进行定期审查,保证课程符合培养需要、保持较高质量,注意吸收毕业研究生和用人单位参与课程审查。
第十条 课程教学大纲是开展教学和教学评价的重要依据,研究生课程必须配套相对稳定、详细、系统的教学大纲与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由课程负责人主持制订撰写,系主任或教研室主任审定,所在学科负责人和学院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课程符合开课条件后,教学大纲应填入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特殊课程需依据研究生院要求在指定网站向学生公布。未在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录入教学大纲的新开课程,不予开放选课。
第十一条 课程名称应准确、简洁,中文名称一般不超过十五个汉字,且须有相应的英文课程名称。
第十二条 研究生课程1学分对应16学时,每门课程设置1-2学分,一般不超过2学分,英语公共课、大型综合课或大型实验实践课程可设3学分,教指委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执行。课程学时只用于课内教学环节(包括课堂教学、实验、上机、考试等),自学、查阅资料、撰写报告等环节不计入课程学时。
第十三条 课程的名称、学分、学时、教学大纲核心内容原则上不宜更改。如确需变更课名(内容)、学时、学分,由课程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学科带头人和学院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四条 研究生课程应有相应的教学参考书或参考资料。选用的教学参考书(参考资料)应是有利于研究生掌握理论系统知识,有利于研究生接触该学科的发展前沿,训练研究生科学思维、培养创新能力的国际通行教学参考书。文献选读应选用国内外一流的学术期刊的原文,并严格按照学校有关境外原版教材选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教师编写和出版反映学科发展水平和学校特色的教材。
第三章教学管理
第十六条 研究生公共课教学管理和组织工作由研究生院和相关学院负责,专业课教学由各学院负责,研究生院参与协调跨学院的专业课教学组织。
第十七条 研究生院于每学期末下达下学期教学任务,学院负责落实填写教学任务。课程任课教师须于学院规定时间前,确定好课程的时间和地点、填写教学任务书,杜绝出现个人拖延报送或不报送上课时间地点等情况。学院教务员根据教学任务书将排课信息录入系统,作为工作量核定依据。
各学院原则上应接纳其他学院研究生选修其开设的专业选修课程,如有特殊原因的须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十八条 为保证教学计划的严肃性,凡列入教学计划的课程须按照教学大纲进行教学,不得擅自调整授课教师和学时,严禁将不同的课程合并上课。
第十九条 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均应依时开出。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必须由课程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学院协调更换任课老师开出或临时变更学期开出,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后报研究生院备案。选修课因任课教师出国、退休或健康等原因,经学院同意后可以向研究生院申请撤销、暂停或推迟。
第二十条 研究生课程选课人数需要达到规定数量才能开课。原则上要求选课人数不低于5人,博士研究生选课人数可适当放宽。对于选课人数不足的课程,原则上延至下一学年,两个年级合并开出。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开出,硕士生选修课的选课人数须大于本专业(二级学科、领域)招生人数的2/3及以上方可申请,该课的教师工作量减半。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加强教学运转承接、教学质量控制、师资培养培训与招生资源配置的协调联动,原则上专业课程人数不超过100人,人数过大的专业课程需拆分班级上课。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课程一般由我校自行开出。少数研究生课程可到校外单位选修,由导师提出,经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批,所需经费自理。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课程库的时效性、前沿性和共享性,连续三年未开出的课程自动撤销并从课程库存档,如要开出,需按第九条规定的流程重新申请开课。
第四章任课教师
第二十四条 任课教师应具有立德树人的意识和品格,具有承担研究生教育的教学能力、严谨的教学态度、科学研究能力和高度的责任感。任课教师必须履行研究生课堂教学工作的职责和义务,服从学校、学院的教学工作安排,严格遵守教学工作规范,努力提高教学效果和教学质量。
第二十五条 博士研究生课程的任课教师(团队)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硕士研究生课程的任课教师(团队)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公共课及部分特殊专业可适当放宽要求。主讲任课教师需有两年及以上教学经历。在特殊情况下,由无博士学位的讲师职称的教师担任研究生课程的教学任务,须经学科申请,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十六条 每位专业课任课教师每学期主讲(承担一门课三分之二以上学时)研究生课程一般不得超过两门。
第二十七条 连续两次课程教学评价不合格的教师,两年内不能担任相应课程的教学工作。
第二十八条 必修课程中一级学科通开课,原则上以教师团队开出;学位课程中二级学科的课程,建议一般由教师团队开出。课程负责人应统筹考虑团队成员结构的必要性和合理性,避免简单拼凑。
第二十九条 任课教师应结合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研究生教学的特点,更多地采用“研究性”“探索性”“问题式”“案例式”教学方式或其他有利于研究生主动参与的教学方式,鼓励教师借鉴、引进、吸收国内外先进的教学理念、教学模式、教学内容和方法。任课教师课堂教学行为须符合《华南农业大学研究生课堂教学行为规范》。
第三十条 任课教师不得无故停课、缺课、增减课程课时、变更上课地点。因故需调整的,任课教师必须提前在网上办事大厅办理调停课手续,因突发事件来不及办理调课手续的,应在上课前通知任课班级学生及学院研究生教务员,并及时补办调课手续。原则上每门课程一学期调、停课次数不得超过3次。因调课所缺课时任课教师应及时为研究生补上。
第三十一条 任课教师应当准确掌握研究生的考勤情况,加强课堂纪律教育。对于研究生请假,任课教师应要求研究生本人按规定程序事前申请。
第三十二条 任课教师应积极配合本单位研究生教务员做好研究生课程教学档案的收集与归档工作。研究生课程教学档案主要包括:(1)教学大纲;(2)主要教学用书、参考资料、课件与多媒体资料;(3)教学进程表;(4)课程考核的试卷、答卷;(5)研究生课程成绩单;(6)学院规定的其他存档材料。其中,档案材料1、3、4、5、6由开课学院保存,材料2由课程负责人负责保存。研究生课程成绩单必须长期保存,其余的教学档案一般保存五年。超过保存期限的教学档案由学院统一销毁。
第三十三条 除经研究生院审核批准的在线课程以外,研究生课程原则上采用线下面授或“面授+线上”混合方式上课,如因特殊情况仅采用单一线上授课方式必须经研究生院审批。
第五章教学检查和质量评估
第三十四条 学校开展教学督导工作,采取多种方式进行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检查。制订校领导、研究生院管理人员、研究生教学督导员的随堂听课制度,了解课程教学实施情况。
第三十五条 学院需建立相应的随堂听课、课程教学质量评价与反馈制度,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每学期听课原则上不少于2次,研究生教务员、研究生辅导员每学期开展课堂检查原则上不少于2次。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对授课教师课程教学进行客观有效的评价是提高授课教师教学质量的重要措施。每学期结束后至下学期开学一个月内,研究生均应对教学评价中所列的每位授课教师进行评价。参评人数少于5人的课程不参与排名。
第三十七条 学院根据各类教学检查和评价的结果,用于作为设置和调整研究生课程、修订培养方案的重要依据。对出现教学态度不端等问题的任课老师进行谈话提醒;对质量未达到要求的课程提出限期改进要求并对改进情况进行跟踪审查;对无改进可能或改进后仍不能达到要求,以及不符合培养需要的课程及时调整任课教师或停止开设。
第三十八条 对于研究生教学中出现的教学与教学管理的问题,经认定属于教学差错或事故的,将视情节和性质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华南农业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实施办法》(华南农办〔2010〕118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