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国际班管理办法
华南农办〔2022〕7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和扩大新时代教育对外开放,加强与国外高水平大学开展教育合作,培养国际化创新型人才,规范我校国际班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办国际班的总体目标:面向国家发展战略和教育对外开放需求,以优势与特色学科为依托,通过与国外高水平大学合作开展本科层次学分互认国际班项目,有效利用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借鉴和引进国际先进的教育理念、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模式和管理机制,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国际竞争力的国际化人才,提升学校教育国际化水平。
第三条 国际班是经广东省教育厅审批、备案,与国外高水平大学开展的学分互认项目。国际班实行2+2、3+2等培养模式。学生在我校修读国内阶段课程,满足国外合作院校要求的赴国外继续学习。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国际班在学校教育对外开放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由国际教育学院统筹推进,国际班所在学院组织实施。
第五条 计划新开设国际班的学院,须将项目合作论证报告、国外合作大学简介、拟与国外大学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含与国外院校对接的人才培养方案)、该专业国际班在地国际化的人才培养方案等提交国际教育学院初审后,报学校批准。
第六条 国际教育学院负责项目运行的质量监督、英语教学组织;协助国际班所在学院拓展项目、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签订学分互认协议、指导学生派出等工作。
国际班所在学院负责制定国际班的人才培养方案、学生的日常管理(含国外学习期间)、教学组织、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等工作。
本科生院负责审定人才培养方案、指导协调教学运行、学籍管理、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复核等工作。
财务处负责有关收费报备/备案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招 生
第七条 国际班的招生纳入学校本科招生计划,经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录取。开设国际班的学院须在每年春季学期初报送招生计划至本科生院(招生办公室),同时报国际教育学院备案。
第八条 国际班的招生计划由本科生院(招生办公室)、国际教育学院、各国际班所在学院共同确定。原则上新开设国际班专业的招生计划不超过30人。
第九条 国际教育学院统筹规划全校国际班的招生宣传,协同各相关学院做好招生宣传工作。各学院自行制作的国际班招生宣传材料须报经国际教育学院会相关部门审核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四章 教学组织
第十条 国际班单独编制行政班,原则上实行小班授课,强化英语学习,部分专业核心课程使用中英双语/全英教学。
第十一条 国际班基于中外学分互认的原则,按与国外院校对接的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学。同时结合国际化人才培养目标,建立分流机制,制定国际班在地国际化人才培养方案,突出国际化教育特色,加强国际理解与跨文化沟通能力。
第十二条 国际班课堂教学结合启发、互动和讨论等多种方式,为学生提供更多自主学习和实践的机会。
第十三条 鼓励使用英文教材、引进外方课程及教师授课。教材选用和教学纪律不得违反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国际班专业核心课程原则上应由高级职称、具有博士学位和海外学习工作经历的教师承担。
第十五条 国际班英语课程教学由国际教育学院组织实施。
第五章 流转机制
第十六条 国际班学生可在国际班各专业之间申请互转,也可申请转入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不得转入其他专业学习。其他专业(不含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生可申请转入国际班。国际班转专业程序按照《华南农业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国际班学生须按照中外学分互认的分段培养模式,在我校完成国内阶段学习后,赴国外合作院校继续完成第二阶段学习。
第十八条 国际班赴国外合作院校学习的学生,因大类招生及国内外专业设置差异,或在我校就读专业与赴国外合作院校对接专业存在差异的,可在出国前提出申请,对其国内专业进行确认。
第十九条 完成国内阶段学习不能出国就读的,可在国内学习阶段的最后一个学期末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可在原专业国际班学习,按照国际班在地国际化人才培养方案完成学业。
第二十条 入读国外合作院校后,因客观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等无法继续在国外学习的,应及时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转回原专业国际班学习。
第二十一条 完成国外合作院校学习,被国外合作院校认定未能达到毕业要求的,应及时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转回原专业国际班学习。
第二十二条 经申请并审核同意由国外院校转回我校原专业国际班学习的,参照《华南农业大学本科交流生管理办法》和国际班在地国际化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学分转换。学生须在《华南农业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所缺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
第六章 学分认定及学位授予
第二十三条 对就读与我校签订合作协议的国外院校且获得其学士学位的国际班学生,按照“专业相近、打包认定”的原则,其在国外院校所修学分由国际班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毕业审核和学位评定。金融学、工商管理类国际班由国际教育学院审核相关材料,报经济管理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再报学校评定。
第二十四条 达到中外双方院校毕业要求及学位授予条件的,可获得我校本科毕业证书、中外双方院校学位证书;只达到我校毕业要求及学位授予条件的,获得我校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七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国际班所在学院须指定一名学院领导为国际班的负责人,一名管理人员或教师作为联络人。
第二十六条 国际班学生在我校学习期间的奖学金评定与普通班享受同等政策待遇。国际班学生可申请参加学校组织的寒暑期海外研修项目。
第二十七条 国际班学生须由本人或其家长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赴国外合作院校学习前须签署《学生声明》。
第二十八条 国际班学生不能申请免修国际班英语课程。雅思成绩达到总分6.5,小项6.0及以上条件的,可申请免听国际班第一、二、三学期的英语课程。国际班第四学期英语课程均不能申请免听。免听须经个人申请、任课教师审核批准、国际教育学院审批后,可以不参与课堂教学活动,但需按照任课教师的要求完成作业、参加课程考核。
第八章 收 费
第二十九条 国际班学生在国内学习期间必须按学年缴纳专业学费、国际化培养费和住宿费,在国外合作院校学习期间,免收其国内的专业学费、国际化培养费和住宿费。
第三十条 属于第十九、二十、二十一条的国际班学生,须按第二十九条的收费标准,同样按学年缴纳专业学费、国际化培养费和住宿费。
第三十一条 未按规定缴纳费用的学生,不予注册。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相关部门共同协商解决。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级开始实施。2021、2020、2019级在读的国际班学生适用《华南农业大学中外合作办学和国际班管理办法》(华南农办﹝2020﹞83号),该办法执行至2021级国际班学生毕业后自行废止。2018级及之前在读的国际班学生适用原《华南农业大学国际班管理办法》(华南农办﹝2019﹞28号),原办法执行至2018级国际班学生毕业后自行废止。
第三十四条 与港澳台院校开展的学分互认联合培养项目,参照本办法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