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学科创新引智基地管理办法
(试行)
华南农办〔2022〕8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地方高校开展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进一步提高地方高校引智工作和教育对外开放水平,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家外国专家局)联合组织实施了地方高校“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下称111计划)。该计划旨在从世界范围排名前100位的著名大学及研究机构的优势学科队伍中,引进、汇聚1000余名优秀人才,形成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建设100个左右世界一流的学科创新引智基地,是落实人才强国战略、推进我国高等教育自主创新的重大举措。
第二条 为加强对我校“学科创新引智基地”(下称111基地)的规范管理,更好地组织和开展建设工作,发挥“111基地”在我校学科建设等方面的作用,根据教育部 国家外国专家局《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实施与管理办法》(教技〔2016〕4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111计划”以“111基地”建设项目的形式实施,按照“统筹规划、服务需求、科教融合、择优建设、动态管理”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根据“111计划”要求,学校将围绕国家需求,结合我校具有国际前沿水平或国家重点发展的学科领域,以优势特色学科为基础,以国家、省、部级重点科研基地为平台,从世界排名前100位的大学、研究机构或世界一流学科队伍中,引进、汇聚一定数量的海外顶级学术大师以及学术骨干,与我校优秀的创新团队相互融合,形成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努力取得具有重大国际影响的科研成果,提升我校相关学科的科研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提高学校的整体水平和国际地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能
第四条 “111基地”由华南农业大学教育对外开放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统筹管理,下设“111基地”管理办公室,挂靠国际交流处。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能是:
(一)根据“111计划”的目标,制定我校“111基地”的整体规划和管理办法,提供相应的支持与保障,建立有利于我校“111基地”发展的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
(二)负责遴选我校新的“111基地”项目团队;
(三)对我校“111基地”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和协调,督促“111基地”如期高质量完成项目。
第五条 “111基地”管理办公室负责“111基地”建设工作的日常管理与服务,办公室主任由国际交流处处长担任。
(一)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 负责组织“111基地”的申报工作,协助领导小组及校内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协助遴选出的“111基地”项目团队的申报工作及答辩事宜;
2. 负责对“111基地”的跟踪管理、执行监督及海外专家聘请等相关的协调工作;
3. 协助“111基地”迎接中期绩效检查及验收。
(二)其他相关部门职责:
1. 人力资源处负责协助“111基地”长期聘请的海外专家的管理服务工作;
2. 发展规划处负责协助指导“111基地”整体规划、实施方案及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及监管工作;
3. 科学研究院负责协助自然科学类及人文社科类“111基地”建设的管理工作及提供所需的政策指导;
4. 财务处负责协助“111基地”建设专项经费相关的核销、入账及监管工作。
第六条 “111基地”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基地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学科带头人,具有较强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制定“111基地”建设实施方案并负责方案的具体执行;
(二)负责组织国内研究团队及海外专家的聘请与管理;
(三)负责按照要求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完成经费核销及项目成果收集工作,组织起草基地建设评估和验收申请报告;
(四)负责“111基地”建设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等。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七条 按照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家外国专家局)要求,“111基地”人员构成及其要求如下:
(一)“111基地”人员构成:
每年聘请不少于10名海外人才,其中包括:不少于1名国际一流学术大师;5名以上高水平学术骨干;或成建制10人以上国际一流海外团队。国内人才团队不少于10名学术骨干,其中包括5人以上优秀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拔尖人才。
(二)“111基地”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1. 海外人才应在世界排名前100位的境外大学、研究机构任职或受聘于世界一流学科的教学科研岗位,与本学科有良好的学术交流和实质性合作研究基础。
2. 海外人才研究领域应与学校相关学科具有较高契合度。
3. 海外人才应具有外国国籍,对中国友好,品德高尚,治学严谨,富于合作精神。国际学术大师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诺贝尔奖获得者可以适当放宽),学术骨干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
4. 国际学术大师应为外国国家科学院或工程院院士或国际公认的一流专家学者,学术水平在国际同领域处于领先地位,取得过国际公认的重要成就。
5. 海外学术骨干应具有其所在国家副教授以上或其他同等职位,在所属学术领域取得过同行公认的创新性成果。
6. 海外人才国内工作时间:国际学术大师每人每年原则上累计不少于1个月;海外学术骨干每人每年原则上累计不少于3个月,一般应保持有1名以上海外学术骨干长期在基地工作。如确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专家无法来华,按科学技术部(国家外国专家局)相关制度办理。
7. 国内研究团队学术带头人的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科研骨干成员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两院院士、国家重点人才工程(海外)特聘专家、国家重点人才工程(国内)特聘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等国家级人才计划获得者应占国内科研骨干的30%以上。
第四章 经费来源与使用管理
第八条 “111基地”建设专项经费由科学技术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及我校共同筹措。学校原则上根据国拨经费情况,为我校“111基地”按1:1配套设立专项经费,并确保经费及时到位。该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九条 国家专项建设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应严格按照科学技术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111基地”管理办法中经费管理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111基地”在经费使用方面原则上接受学校“111基地”管理办公室的指导和监管,接受学校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我校配套经费的使用应符合学校因公临时出国、海外专家来访接待、科研经费使用等相关经费管理制度的要求。除补充聘请外国专家费用不足的部分外,主要用途为:
(一)开展科学研究所需的科研业务费、实验材料费、人员费、助研津贴和其他相关费用;
(二)“111基地”配备的国内优秀科研骨干赴国外一流大学、科研机构从事合作研究、短期访问及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所需费用;
(三)“111基地”召开相关国际学术会议及其他与“111基地”建设的相关费用;
(四)其他与“111基地”相关的费用。
第五章 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 “111基地”一个建设周期为5年。我校“111基地”须从建设期首年度开始,细化未来5年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基地建设的总体目标、工作任务和考核评价标准等。
第十二条 “111基地”每年三月须向“111基地”管理办公室提交本年度工作计划及经费使用预算,每年十月底提交年度工作总结、下一年度的项目实施方案及经费预算。经“111基地”管理办公室审核后,须根据反馈意见及时修改并按时报送科学技术部(国家外国专家局)。
第十三条 “111基地”实行中期绩效检查制度。“111基地”运行将满3年之际,由“111基地”管理办公室召集领导小组成员和有关专家举行项目中期预评估会议,听取“111基地”主任关于中期绩效检查的工作汇报并提出相关修改建议和整改措施,以便更好迎接科学技术部(国家外国专家局)组织的中期绩效检查。
第十四条 “111基地”5年建设期结束后,应及时提交项目有关验收材料,以参加教育部和科学技术部(国家外国专家局)5年一次的周期性评估。
第十五条 在“111基地”运行期间,经费资助人员所发表的相关论文、学术专著、研究报告、学术资料、鉴定证书及成果报道等,均须标注“高等学校创新引智计划资助”(Supported by the“111 Project”)的中英文字样和项目编号。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管理规定,海外人才在学校期间产出的智力劳动成果,应当约定其知识产权属于我校,成果完成人享有身份权和荣誉权;“111基地”需要派遣人员赴外国合作方进行研究的,应当与出国人员签订保密协议,确保国家秘密及本单位的技术秘密不向外泄露。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在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出现与科学技术部(国家外国专家局)最新文件相冲突之处,以科学技术部(国家外国专家局)最新文件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111基地”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