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名称:华南农业大学“丁颖人才” 培育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华农党发〔202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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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农业大学“丁颖人才”培育计划

实施办法(试行)

华农党发〔20231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党管人才原则,落实“人才强校”战略,培育优秀人才,建设一流师资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指导意见》及学校《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才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丁颖人才”培育计划是为支持校内人才更好地成长发展,培育一批国家级人才而设立的一种人才支持计划。

第三条  “丁颖人才”培育计划坚持精准选育,需求导向,衔接国家重要人才计划(项目),兼顾不同学科的差异性。根据人才发展定位和目标、成长规律和内在需求,统筹考虑学校财力情况及有关政策规定,建立更加科学的人才培育和支持体系,提供更加精准化和个性化的人才发展支持。

第四条  “丁颖人才”培育计划坚持目标导向,强化过程和考核管理。明确培育对象的目标任务,加大对培育对象的关心和帮助,实施动态评估;同时强化对学院人才培育工作的考核。

 

第二章  培育对象与条件

 

第五条  “丁颖人才”培育计划根据人才成长发展规律设置三个层次培育对象,每个层次的培育目标如下:

(一)第一层次培育目标: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第二层次培育目标:教育部重大人才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教学名师。

(三)第三层次培育目标:教育部重大人才奖励计划青年学者;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第六条  第一层次培育对象的培育期根据入选者的学术水平、参与两院院士遴选的具体情况等实行“一人一议”,原则上不超过10年。第二、三层次培育对象一个培育期原则上为5年。

第七条  培育对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须为校内全职在岗的教学科研人员。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具有爱国奉献精神。

(三)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热爱高等教育事业,遵纪守法,具有高尚道德情操,没有违背教师“十项行为准则”的问题。

(四)坚持立德树人,传承丁颖精神,具有良好师德师风和团结协作精神。

(五)具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的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在教书育人过程中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在科学研究方面达到国内外同年龄段学者一流或优秀水平,能为学科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除前款规定的基本条件以外,各层次培育对象还应当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一)第一层次培育对象:申报当年11日,申请人原则上未满60周岁;且为丁颖领军学者及以上层次岗位人才,或按领军人才及以上层次引进的人才,或学术成就达到上述人才水平者。

(二)第二层次培育对象:对标所申报培育目标人才计划(项目)规定的最大申报年龄,年龄应符合一个培育期的要求,对于业绩特别突出者年龄要求可适当放宽;且为丁颖拔尖学者及以上层次或丁颖教学骨干及以上层次岗位人才,或按拔尖人才及以上层次引进的人才,或学术成就达到上述人才水平者。

(三)第三层次培育对象:对标所申报培育目标人才计划(项目)规定的最大申报年龄,年龄应符合一个培育期的要求,对于业绩特别突出者年龄要求可适当放宽;且为丁颖拔尖学者岗位人才,或按突出人才及以上层次引进的人才,或学术水平达到上述人才水平者。

 

第三章  遴选程序

 

第八条  “丁颖人才”培育计划各层次培育对象的遴选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个人提出申请。申请人须按学校相关规定提出申请及提交相关材料。每位申请人只能申报一个层次进行培育。已入选相应层次人才计划(项目)者,不得申报同一层次及以下层次进行培育。

(二)学院资格审核。学院根据各层次培育对象的条件要求,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核。

(三)学院人才学术评议工作小组评议。学院人才学术评议工作小组应当对通过初步审核的申请人进行评议,对标培育人才计划(项目)要求及国内同类学科入选者条件,重点评估申请人实现培育目标的潜力和可行性,提出评议结果建议。

(四)学院(部)党委(党总支)进行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把关。学院(部)党委(党总支)对申请人的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等方面的表现进行把关并出具意见。申请人是中共党员的,其所属教职工党支部应当向学院(部)党委(党总支)报告申请人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等方面表现情况。

(五)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建议。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学院人才学术评议工作小组的建议、学院(部)党委(党总支)形成的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把关意见,提出培育对象拟推荐人选的建议,在全院范围内进行结果公示后报人力资源处。

(六)学校复核并确定入围学校学术评议的人员名单。人力资源处对照各层次培育对象的条件,对各学院拟推荐人选的资格及申请材料进行复核,提出入围学校学术评议环节的人员建议名单,报分管人力资源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复核时,根据需要可以组织第三方学术函审。

(七)学校人才学术评议工作小组评议。学校人才学术评议工作小组对确定入围学校学术评议环节的人员进行学术评议,提出评议结果建议。

(八)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定遴选指标及初步审议。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考虑学校财力情况、人才队伍现状和建设目标,结合学科发展需要,确定各层次培育对象的遴选指标;并对学校人才学术评议工作小组的评议结果建议进行初步审议,初步确定推荐人选。

(九)学院提出培育方案。所在学院、学科根据推荐人选完成培育目标的实际需要,与推荐人选商议“一人一策”的培育方案,经学院人才学术评议工作小组审议、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后报人力资源处。

(十)学校人才学术评议工作小组审议培育方案和推荐人选。学校人才学术评议工作小组根据各层次的培育目标,审议各学院培育方案和推荐人选,并对培育方案提出修改意见建议。人力资源处根据学校人才学术评议工作小组的修改意见建议,与学院、学科及推荐人选进行沟通反馈,形成修改后的培育方案,并据此向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拟入选者。

(十一)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拟入选者和培育方案。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校人才学术评议工作小组建议的拟入选者和培育方案,结合拟入选者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情况,审定拟入选者及培育方案,并在全校范围内对拟入选者名单进行公示。

(十二)学校考察。党委教师工作部复核学院(部)党委(党总支)把关意见形成复核意见。在复核过程中,根据工作需要,由分管人力资源工作的校领导召集相关职能部门对拟入选者的廉洁自律、意识形态倾向等进行全面考察并形成考察意见。

(十三)学校审批。经学校审批入选的培育对象,学校与其签定培育合同。

第九条  第一层次培育对象的遴选,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学校根据“双一流”建设的整体规划和国家的重大战略任务统筹实施,随时启动。第二、三层次培育对象的遴选,根据学校“双一流”建设的整体规划与布局,并结合学校财力情况,由学校统一实施。

 

第四章  培育方式与支持条件

 

第十条  “丁颖人才”培育计划采取“学校统筹、学院主导、校院协同、分层分类”的培育方式。学院按“一人一策”的方式为培育对象制定个性化的培育方案、考核目标和支持条件;学校和学院统筹资源、按需配置、精准支持、直接到人(团队)。

第十一条  学校和学院为培育对象提供以下支持条件:

(一)思想引领。将培育对象纳入学校党委和学院党委重点联系专家范围,学校和学院定期开展座谈、走访、慰问,及时了解培育对象的思想动态和实际需求。学校有计划地安排培育对象参加各级各类研修班,提升其思想政治素质。

(二)工作支持。对照培育对象的培育目标,结合培育方案,统筹考虑学校财力情况,按学校、学院政策规定提供工作平台、工作空间、科研经费(主要针对第三层次培育对象)、科研助手、首聘职称、研究生导师资格及招生指标、博士后合作导师资格及招收指标等“一人一策”的支持措施。学校和学院支持培育对象的团队建设,为第一、二层次培育对象制定团队建设规划,适当配置团队成员编制、在研究生招生名额上重点保障、优先支持团队成员的成长发展;为第三层次培育对象融入学科科研团队提供支持。学院对各层次培育对象实施“联系专家制”,选聘1-2名学科顶尖专家对培育对象进行定向指导培育。

(三)学术服务。搭建干事创业平台,支持培育对象组建创新团队,以才育才,共同发展。根据需要,学校可为培育对象举办必要的专场学术论坛或研讨会,展示学术成果、交流工作心得、提升学术氛围、促进交叉创新。协助培育对象积极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举办学术活动,拓展学术联系,提升学术交流能力。优先推荐培育对象申报各类校外人才计划(项目)和奖项。

 

第五章  培育合同与培育期考核

 

第十二条  学校与培育对象签定培育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培育期、培育目标、工作任务、支持条件、考核时间和违约责任等。

第十三条  培育对象所在学院应当与培育对象协商培育合同的内容,重点协商为完成培育目标须细化的具体工作任务。对第一层次培育对象,要明确申报、成为有效候选人、进入第一轮候和第二轮候选人的时间;对第二、三层次培育对象,要明确培育目标人才计划(项目)的申报、进入答辩、会评的时间。

学院与培育对象协商达成的培育合同经学院人才学术评议工作小组审议、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核、人力资源处复核后,由人力资源处组织签定。其中,第一、二层次培育对象的培育合同须经分管人力资源工作的校领导审定后签定。

第十四条  培育对象在培育期内须全职在学校工作,但学校审批同意不在校工作的除外。

第十五条  学校视情况对第一层次培育对象进行培育期的期中评估和期满考核。

第十六条  学校对第二、三层次培育对象进行培育期考核管理。

考核分为期中评估和期满考核。

第十七条  期中评估一般在培育期期满一半时进行,具体时间以各培育对象的培育合同约定的时间为准,主要评估培育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进展情况,重点关注是否如期进入培育目标人才计划(项目)的答辩、会评。

期中评估设定“继续培育”和“退出培育”2个结果。

第十八条  期满考核在培育期期满时进行,对照培育合同约定的培育目标和工作任务,考核是否入选培育目标人才计划(项目)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期满考核设定“新一轮培育”和“退出培育”2个结果。

第十九条  考核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学院对培育对象提交的考核材料进行审核。

(二)学院人才学术评议工作小组组织培育对象考核,从培育合同约定的培育目标和工作任务等方面对培育对象进行综合评议,重点考核是否如期完成培育目标人才计划(项目),提出初步考核结果建议。

(三)学院(部)党委(党总支)对培育对象的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等方面的表现进行考察并出具意见。培育对象是中共党员的,其所属教职工党支部应当向学院(部)党委(党总支)报告培育对象的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等方面表现情况。

(四)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学院人才学术评议工作小组初步考核结果建议及学院(部)党委(党总支)的考察意见,确定考核结果建议。考核结果建议应当在全院范围内公示。

(五)人力资源处对学院的考核结果建议及考核材料进行复核,重点审核是否如期完成培育目标,提出复核意见。

(六)学校人才学术评议工作小组就培育合同约定的培育目标和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对培育对象进行考核,从学术方面提出考核意见。

(七)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人力资源处复核意见及学校人才学术评议工作小组考核意见确定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应当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第二十条  期中评估结果为“继续培育”的,培育对象应当继续履行培育合同。

期中评估结果为“退出培育”的,学校与培育对象解除培育合同。

第二十一条  期满考核结果为“新一轮培育”的,学校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与培育对象签定新一轮的培育合同。

期满考核结果为“退出培育”的,学校不再续聘培育对象的培育合同。

第二十二条  培育对象在培育期内入选培育目标人才计划(项目),经本人同意,可直接纳入高一层次培育对象。

第二十三条  对于第二、三层次培育对象,在符合遴选条件的前提下,在同一层次最多可申请2个培育期。

第二十四条  培育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解除培育合同:

(一)出现学校教职工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处理办法中“负面清单”所列举行为并经查实者。

(二)因个人原因无法完成培育合同,本人提出主动退出的。

(三)因健康或其他个人原因离岗连续3个月以上无法继续履行岗位职责的;或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无法继续履行培育合同的。

(四)培育期内办理退休手续者。

(五)培育期内直接纳入高一层次培育对象者。

(六)培育期内超过培育目标人才计划(项目)规定最大申报年龄者。

(七)其他违反培育合同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培育对象在培育期内因个人原因终止培育合同的,学校将视情况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六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委应当坚持和加强对人才工作的全面领导,建立务实高效、快速反应的工作机制。

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应当统筹领导“丁颖人才”培育计划实施与管理,及时解决“丁颖人才”培育计划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  学院党委应当要强化政治功能,切实履行政治责任,进一步加强对人才工作的领导。学院要积极做好“丁颖人才”培育对象的推荐、服务、支持保障、考核及日常管理等工作,充分发挥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同行专家的学术评议作用,为培育对象提供良好的教学科研条件保障。

第二十八条  各职能部门应当根据职能范围确保实验室条件、研究生导师资格及招生指标、经费安排等各项支持保障条件及时落实到位,切实做好人才服务工作,营造尊重人才、重视人才、支持人才的良好环境。

 

第七章    

 

第二十九条  “丁颖人才”培育计划在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人力资源处会同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织开展遴选、评审、培育和考核等工作。

第三十条  国家级和省级人才、引进人才及校内人才已享受学校相关职能部门配套科研经费和支持条件的,只能在已配套科研经费、支持条件和本办法配套科研经费、支持条件中就高享受其一。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人力资源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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