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校地校企合作共建
创新平台管理办法
华南农办〔2021〕11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科技创新的支撑引领作用,引导和支持广大科研人员服务地方、服务企业,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助推经济社会发展,加强和规范学校与地方政府和企业合作共建创新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与地方政府、企业合作共建创新平台是促进校地校企合作交流的重要桥梁,是学校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方式,是推动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重要渠道,是学校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延伸,是学校培养创新型人才的重要场所。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校地校企合作共建创新平台(以下简称“共建平台”)是指学校与地方政府或企业(以下简称“共建方”)基于双方实际需求,为合作开展科学研究、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和社会服务等工作,经协商一致并签订正式合作协议,由合作各方联合共建的研究院(所、中心)、科技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研发中心、实验室、科技成果推广(转化、孵化)示范基地和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平台。
本办法所称的地方政府是指市、县(区)两级人民政府(含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或指定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是指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以及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
第四条 共建平台遵循“自愿协商、需求导向、目标明确、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共赢”的原则。紧紧围绕地方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需求,充分发挥学校的科技、学科、人才综合优势和共建方的政策、市场、资金、信息、设备和技术等优势,推动各类创新要素与学校资源的集聚、整合与共享,实现产学研深度融合和校地校企共赢发展。
第五条 学校对共建平台不定行政级别、不新增编制人员、不另外投入运行经费。
第二章 建设条件与审批
第六条 共建平台根据建设地点分为校内共建平台和校外共建平台。
(一)校内共建平台:指依托学校的科研设施和科技资源,聚焦具体的合作领域或产业,共建方有较大的资金投入,建设地点在校内的共建平台。
校内共建平台原则上应依托我校现有的科研平台或科学研究院开展建设和运行管理。
(二)校外共建平台:指依托共建方的产业基础、科研基地、设施设备等有利于学校开展科技成果的小试、中试、孵化和推广应用条件,共建方有相应的资金投入,建设地点在共建方的共建平台。
校外共建平台原则上依托共建方具有一定规模、管理规范、运行良好的科研设施(实验室、中试设备、科研基地等)开展建设和运行管理。
第七条 共建平台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共建平台的合作方应就共建平台签订正式合作协议(不含框架协议、意向协议等),明确合作各方的责权利,合作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政策要求。
(二)学校是共建平台的签约主体,所承担的合作任务必须是合作团队、学院等二级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或学校有前期研究基础、有能力完成、有条件支撑的任务。
(三)共建平台具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发展目标,研究方向应符合国家战略规划、行业和区域发展需求;发展目标应在满足共建方发展需求的同时,还能促进学校的学科发展、科研团队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或创新人才培养。
(四)共建平台应拥有必要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固定的科研和办公场所、稳定的科研和管理团队,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高效的运行机制。
(五)对于自然科学领域的共建平台,共建方在建设期内每年应有不低于100万元投入到学校;对于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共建平台,共建方在建设期内每年应有不低于50万元投入到学校;对于注册为独立法人且运行管理主体为学校的新型研发机构,可不要求共建方有经费投入到校,但在建设期内应投入相应的资金用于共建平台的前期建设、运行管理和设立研发项目。
(六)共建平台的建设周期原则上不少于3年。
第八条 共建平台由合作团队、依托单位或职能部门牵头,与共建方开展洽谈、协商起草合作协议和编写建设方案,经依托单位审核、科学研究院审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签订合作协议;对于合作范围较广(有涉及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之外的合作事项)、合作资金较大(合同金额1000万元及以上)、需学校派驻人员或投入房产和土地等资源的共建平台合作协议,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后签订合作协议。
共建方为涉外企业或机构的,合作协议还需按照学校有关涉外管理规定办理审查和审批。
第九条 合作协议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共建平台名称、平台定位、建设目标、建设地点、合作内容、经费投入(含到校经费的数量和时间)、合作各方的责权利、管理架构、成果知识产权归属及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平台设立起止时间及其他事宜。
建设方案除包括合作协议的相关内容外,还应包括:共建平台的建设背景、必要性、研究基础、团队成员、可行性分析、风险点分析、运行机制、保障措施等,同时需附共建方相关的资质和证明材料。
第三章 建设与运行管理
第十条 建设地点在校内的共建平台,其建设和运行管理主体为学校,由依托单位和合作团队具体负责;建设地点和运行管理主体为共建方的共建平台,如出现安全事故或经营亏损等情况,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一条 共建平台实行学校、依托单位、共建平台三级管理工作机制。
(一)学校负责为共建平台的建设和运行提供必要政策支持,制定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全面负责共建平台的规划布局、建设审批、运行管理、调整优化等工作。科学研究院是共建平台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订共建平台的发展规划和管理政策,受理共建平台的申请、变更和撤销,指导共建平台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开展共建平台的考核评估等工作。
注册为企业法人独立运行的共建平台(新型研发机构),由广东华农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代表学校参与建设和运行管理。
(二)依托单位负责共建平台真实性和可行性的审核审查,协调科技资源和基础条件保障,协助做好平台的建设、运行、管理、验收、考核和评估等工作。
(三)共建平台具体负责平台的建设和日常运行管理,制定平台发展目标、研究方向、建设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开展团队建设、科学研究、技术研发、社会服务、开放共享、合作交流、成果推广和转移转化等工作。
第十二条 共建平台应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和高效运行机制,做好实验室安全管理,推动仪器设备和科学数据开放共享,建立校内外合作交流和人才培养机制,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加强科研诚信、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确保按时按质完成建设任务。
第十三条 共建平台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平台负责人负责制,同时应成立平台管理团队,由学校和共建方相关人员组成。原则上平台负责人应由学校在编在岗人员担任,经依托单位和共建方提名推荐、科学研究院会同人事和组织部门审核、报学校审批。平台负责人应定期召开管理团队工作会议,研究并协商解决共建平台建设、运行、管理和发展相关问题。
第十四条 共建平台应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由合作各方与第三方专家联合组成,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
专家咨询委员会是共建平台发展的咨询和指导机构,负责审议共建平台的发展规划、研发方向、研究计划,工作总结,以及参与研发项目的设立、实施情况检查和验收等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现有的各级各类科研平台发挥人才、团队、科技、设施设备等优势,积极与地方政府和企业的合作共建平台。
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共建平台对标国家、省部或市厅局级等上级科研平台的条件进行建设,并积极申报上级科研平台。
第十七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共建平台建设成为学校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研究生培养基地和本科生实践教学基地,向在校研究生和本科生开放,有条件的积极聘用本科生科研助理,做好科研育人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共建平台争取第三方评价机构资质建设,积极开展社会服务。
第十九条 共建平台在建设期内原则上不得更换负责人。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无法继续担任负责人的,由共建平台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和共建方审核同意,报科学研究院审核和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学校科技人员需到校外共建平台长期工作的,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外派、兼职等相关手续;其依托共建平台或共建方承担的科研项目、获得的科技成果、参与的社会服务等业绩,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认可。
第二十一条 共建平台和共建方未经学校书面许可,不得以“华南农业大学”名义或使用学校校名(含中英文及其简称)、校徽、商标和专用标记从事任何商业活动;共建方不得将共建平台名称印在商品包装上从事营利性的商业活动,不得在其商品上署共建平台研制、研发、监制等字样。
第四章 项目与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于校内共建平台,共建方投入到共建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经费、研发经费须全额拨付至学校财务账户,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其中建设和运行管理经费由平台负责人负责,研发经费采取项目制管理,由共建平台根据共建方的需求设立研发项目。
研发项目采取定向组织和委托承担为主,也可采取发布指南公开申请,择优遴选的方式确定;研发项目负责人须为学校在编在岗人员,项目组成员可由学校和共建方相关人员组成。
第二十三条 对于校外共建平台,共建方或共建平台应设立研发项目,采取定向委托、单一来源招标等方式委托给学校承担,项目负责人须为学校在编在岗人员,项目经费须全额拨付至学校财务账户,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共建平台设立的研发项目采取项目负责人制,经费设立专卡管理。研发项目按照经费来源实行分类管理,来源于财政性资金的研发项目参照《华南农业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来源于非财政性资金的研发项目参照《华南农业大学横向科技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共建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经费、研发项目经费按到校经费收取20%的管理费。
第二十六条 共建平台设立的研发项目应单独签订项目合同书,明确项目组成员、研究内容、研究期限、研究计划、验收指标、知识产权归属、经费预算、以及实施管理的相关要求。项目组成员应包含一定比例的青年科技人员和博士后研究人员,鼓励将在读博士生、硕士生和本科生列为项目组成员,作为共建方的后备人才进行培养。
第二十七条 共建平台建设经费和项目研发经费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缴纳相关税费,税费从项目经费中支出。符合免税条件的项目可以向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免征税费。科学研究院负责合同的登记认定工作,财务处负责合同的免税申报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共建平台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应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认真履行职责,按预算使用经费,对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负责。经费负责人可根据项目研究需要,按学校有关规定提交预算调整申请,报经共建平台和科学研究院审核审批后进行预算调整。
第五章 考核评估与验收
第二十九条 共建平台实行年度报告与建设期满验收相结合的考核评估制度。
建设期内,共建平台每年1月底前需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总结给科学研究院。
建设期满后,共建平台需报送建设期内工作总结给科学研究院。科学研究院会同财务处等职能部门开展考核评估。
第三十条 考核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建设期内承担科研项目、培养科研人才、产出科研成果、转移转化科技成果、开展社会服务以及对行业产业促进作用等。学校可以根据考核评估结果和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续签共建平台合作协议。
第三十一条 共建平台设立的研发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报送结题(结项)材料。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办理结题、延期或终止手续,逾期一年(含)以上的项目,将不作为考核、聘任、职称评定和硕博导评定等依据。
第三十二条 共建方对项目验收和考核评估有具体要求的,应将相关要求在签订的项目合同书中列出,按合同要求开展项目结题验收和考核评估工作;共建方对项目验收无具体要求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开展项目结题验收工作。
第三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共建平台。
(一)共建平台建设和研发经费没有按照协议约定按时到校的;
(二)共建平台没有按协议约定开展实质性科学研究、成果转移转化等工作的;
(三)共建平台主要人员有违反师德师风和学术道德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不良后果的;
(四)共建平台负责人已不适合继续履职且没有合适接班人的;
(五)共建平台从事与平台建设内容不相关工作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共建平台连续两年无正当理由没有报送年度总结报告或连续两年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七)合作建设期满后双方均未提出继续共建的。
撤销共建平台由学校发文公布并函告共建方,共建方不得再以共建平台名义从事任何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共建平台的命名规则:
(一)共建平台命名为“(合作方名称或简称)+(具体领域或产业)XXX科技创新中心(研究院、所、中心、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研发中心、科技成果推广/转化/孵化/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等)”,具体名称由合作各方协商确定。
(二)登记或注册为独立法人单位和组织的共建平台,根据有关规定命名。
(三)共建平台名称原则上不得与校内现有共建平台和各级各类科研平台重复。
第三十五条 建设期内的共建平台可在建设地点挂牌,牌匾的设计规格和样式应征求合作各方意见并获同意后方可制作,牌匾正面下方须标明平台的合作共建期。
第三十六条 共建平台采取协议优先原则,本办法与合作各方正式签订的共建平台或研发项目等合作协议不一致的,以合作协议为准。
第三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擅自与第三方合作共建创新平台的二级单位、科研平台、科研团队或个人,学校将按照《华南农业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