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办〔2021〕11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新发展理念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学校争创一流和建设农业特色世界一流大学的部署,聚集创新人才,凝练学科方向,培育高层次科研平台,促进学校创新体系建设,支撑科研工作发展,加强和规范校级科研机构建设和管理,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级科研机构是指由学校批准成立,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国际科技合作和研发服务等工作的机构。
第三条 校级科研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不定行政级别,分为实体科研机构和非实体科研机构两类进行建设和管理。
实体科研机构由学校根据学科规划、科研发展和团队建设等需要进行顶层设计,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组织设立,是学校的“学术特区”,具有相对独立的人财物自主管理权利,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为其配置相应的科研和管理岗位、建设期内划拨建设和运行经费、配备专门的科研或办公场地、给予特殊支持政策。实体科研机构的党务、群团、教学管理、学生工作等事务仍由其所在学科的依托学院统筹管理。
非实体科研机构一般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申请并经一定的审批程序设立,需依托学院等二级单位建设,学校不划拨专项经费、不另行配置编制人员、不另行配备办公和科研场所。
第四条 科研机构是学校科研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建设坚持“资源整合、分类建设、定期评估、注重绩效、协同创新”的原则,面向国际学术前沿、国家重大战略、社会和经济发展需求,根据学科发展规划和科研需要,整合优势资源,巩固研究基础和特色,培育新的学科增长点,促进学科交叉融合,进一步提升学校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和国际合作能力。
第五条 科研机构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科学研究院是科研机构的业务管理部门,指导制定科研机构的发展规划和管理政策,受理科研机构的申请、变更和撤销,指导科研机构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开展科研机构的考核评估等工作。
作为学校独立二级单位建设的实体科研机构、以及非实体科研机构所依托的学院等二级单位(以下简称为“依托单位”)负责科研机构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提供条件保障,推荐科研机构负责人,协助做好考核评估等工作。
第二章 立项建设
第六条 科研机构按照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国际科技合作、基础支撑与条件保障、新型高端智库等五类进行布局建设,包括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研究院(所)、国际(含港澳台)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科技资源库(圃)和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等类别。
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主要聚焦前沿技术和交叉学科,组建跨学科跨领域的科研团队,开展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研究院(所)聚焦某一产业或应用领域,组建覆盖全产业链或应用领域的科研团队,开展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国际(含港澳台)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主要支持我校科研团队与国(境)外优势科研机构建立长期、稳定、共赢的合作团队,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研究;科技资源库(圃)和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定位于为发现自然规律、获取长期野外定位观测研究数据等科学研究工作,提供公益性、共享性、开放性基础支撑和科技资源共享服务。
第七条 科研机构实行规范化命名,统一命名为:华南农业大学××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研究院、研究所、联合实验室、联合研究中心、资源库、资源圃、科学观测研究站等)。
第八条 非实体科研机构的立项建设条件如下:
(一)基本条件
1.研究方向和发展目标明确、特色鲜明,在相关学科、领域具备创新优势,且符合国家战略规划、行业和区域发展需求。
2.申报负责人学风正派,在相关领域具有较大的影响力;申报团队具有一定的合作基础,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具有良好的学术氛围;有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具备培养高层次或创新型人才的条件,能够广泛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3.依托单位支持并能够提供研究机构建设、运行和发展需要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
1.自然科学类: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应有15名以上的固定研究人员,其中正高职称研究人员不少于6人,具有高级职称人员比例不低于1/2,具有博士学位人员比例不低于2/3,40岁(含)以下人员比例不低于1/3;有2~4个稳定的研究方向;具有培养研究生的能力;近5年主持本研究领域的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不少于10项(其中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不少于4项),实到科研经费不少于400万元;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1项或授权发明专利10件(第一发明人)以上;发表高水平论文10篇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使用实验场地较集中,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含软件)总值1000万元以上,符合共享要求的大型仪器设备应纳入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并提供共享服务。
2.人文社科类: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应有8名以上的固定研究人员,其中正高职称研究人员不少于3人,具有高级职称人员比例不低于1/2,具有博士学位人员比例不低于2/3,40岁(含)以下人员比例不低于1/3;有2~4个稳定的研究方向;具有培养研究生的能力;近5年主持本研究领域的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不少于5项(其中机构负责人主持本研究领域的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不少于2项),实到经费不少于100万元;发表高水平论文10篇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获得省部级以上肯定性批示决策咨询报告1项以上;积极响应学校及上级部门约稿信息,向学校约稿部门提交过3篇以上决策咨询报告。
(三)研究院(所)
1.自然科学类:研究院应有10名以上的固定研究人员,其中正高职称研究人员不少于3人,具有高级职称人员比例不低于1/2,40岁(含)以下人员比例不低于1/3;有2~4个稳定的研究方向;具有培养研究生的能力;近5年主持本研究领域的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不少于10项,实到科研经费不少于600万元(其中横向项目经费不少于200万);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奖或推广奖1项或授权发明专利10件以上(第一发明人);使用场地较集中,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含软件)总值300万元以上,符合共享要求的大型仪器设备应纳入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并提供共享服务。研究所的建设条件可适当降低,但原则上不低于上述各项条件的一半。
2.人文社科类:研究院应有10名以上的固定研究人员,其中正高职称研究人员不少于3人,具有高级职称人员比例不低于1/2,40岁(含)以下人员比例不低于1/3;有2~4个稳定的研究方向;具有培养研究生的能力;近5年主持本研究领域的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不少于6项(其中机构负责人主持本研究领域的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不少于2项;与企业合作项目不少于2项),实到经费不少于150万元(其中横向项目经费不少于50万);获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1篇以上;积极响应学校及上级部门约稿信息,向学校约稿部门提交过5篇以上决策咨询报告。研究所的设置条件可适当降低,但原则上不低于上述各项条件的一半。
(四)国际(或港澳台)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
合作领域属于我校的优势或特色学科,合作方是在合作领域内具有明显优势的国(境)外科研机构,双方应有良好的合作经历并签订相应的合作协议,有共同确定的研究方向并共同投入实质性资源进行建设;有明确的发展定位和目标计划。
(五)科技资源库(圃)
围绕我校特色的农作物、蔬菜、林果花草、动物、微生物、病虫害防治等领域建立科技资源库(圃),拥有一定体量的科技资源(含生物种质和科技数据等),具备资源保存和共享服务所需要的软、硬件条件;收集保存的资源应具有显著特色,具有较高代表性,或具有重要保护、科研和应用价值;建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服务流程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能为学校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发展提供资源共享服务。
(六)科学观测研究站:具备基本的科研试验、观测条件,具备对关键要素的试验观测仪器和设施;在野外台站拟建地已建有常规水、土、气、生等的野外观测站点或长期实验基地,观测实验场地、基础设施用地原则上应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具有未来30 年以上的土地使用证明;提供申报领域连续三年以上的试验观测数据和代表性研究成果;提供资源的开放共享服务。
交叉学科、新兴学科及国家或学校急需发展的学科领域(方向)需要建立非实体科研机构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相应条件。
第九条 新申请的非实体科研机构名称、研究方向和所依托的主要申报条件不能与同类型已建校级及以上科研机构或平台重复。
非实体科研机构的固定研究人员应为学校在编在岗教师,其人事关系仍保留在原单位,同一研究人员最多只能参加2个第八条第(二)和(三)款科研机构的建设。
第十条 非实体科研机构申请建设程序包括:
1. 申请负责人组建申请团队,填写《华南农业大学科研机构建设申请表》和可行性建设报告,报负责人所在依托单位审核。
2. 依托单位审核通过后,组织本单位学术委员会(或依托学科所在学院学术委员会,下同)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出具论证意见。
3. 申请团队根据论证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申报材料,经依托单位审核同意,并公示(5天以上)无异议后报科学研究院。
4. 科学研究院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审查,必要时可组织现场考察;审查通过后报校学术委员会(或其授权单位和机构)审议、校领导审批后,由学校发文批准成立。
5. 科学研究院组织学校发文成立的科研机构签订《华南农业大学科研机构建设任务书》。任务书中关于科研产出的量化指标应不低于立项建设的相关指标。
第十一条 科学研究院每年6月和12月分两批集中受理非实体科研机构的申请,特殊情况下可按照“一事一议”和“特事特办”原则报学校审批。
第十二条 科研机构建设坚持“边建设、边运行”的原则,建设工作应按照《华南农业大学科研机构建设任务书》的计划和内容实施,非实体科研机构建设期一般为3年,实体科研机构建设期一般为3-5年。科研机构建设期满后由科学研究院组织验收,逾期未通过验收的科研机构予以撤销。实体科研机构通过验收后,学校原则上不再划拨建设和运行经费,其人员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统筹处理。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科研机构应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做好实验室安全管理,推动仪器设备和科学数据开放共享,建立校内外合作交流和人才培养机制,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加强科研诚信、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
第十四条 科研机构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机构负责人负责制,负责人应为学校在编在岗人员,由依托单位提名推荐、科学研究院会同组织和人事部门审核、学校审批。科研机构可根据需要设1-3名副职协助开展建设和管理工作,副职由负责人推荐、依托单位审核、科学研究院审批;设1名兼职科研秘书负责联络工作,及时向科学研究院报送科研动态和成果。
第十五条 科研机构负责人应积极做好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每个考核期均需制定明确的发展目标和工作计划,采取有效措施统筹做好科研机构发展、科研团队建设、科研项目申报、科技成果凝练、校内外的合作交流、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等工作。
第十六条 科研机构应对标国家、省部或市厅局级等上级科研平台的条件进行建设,汇聚优势资源,凝练研究方向,提升研究实力,积极申报上级科研平台。在一个考核期内无特殊原因,每个科研机构需至少申报或联合申报一次上级科研平台建设项目。
第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争取第三方评价机构资质,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做好开源节流工作。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向在校研究生和本科生开放,有条件的积极聘用本科生科研助理,做好科研育人工作。
第十八条 科研机构实行年度总结报告制度,每年1月底向科学研究院报送《华南农业大学科研机构年度总结表》。科学研究院可以适当的方式公开各科研机构的年度总结材料,促进校内学术交流和科技合作。
人文社科类科研机构应围绕主攻方向,积极响应学校及上级部门约稿,每年至少向上级部门提交2份决策咨询报告(经科学研究院人文社会科学处组稿统一报送);积极参与华南农业大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组织的学术研讨、学术活动、科普活动。
第十九条 科研机构需更换负责人、更名、变更依托单位、调整研究方向、内容和人员等重大事项,填写《华南农业大学科研机构重大事项变更审批表》,经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科学研究院。其中科研机构名称和依托单位的变更由科学研究院审核后报学校审批;科研机构负责人的更换,由科学研究院会同组织和人事部门审核后报学校审批;科研机构调整研究方向、内容和参加人员等事项由科学研究院审批。
科研机构负责人因调离、退休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职的,依托单位应在3个月内提出新负责人人选并报科学研究院审核。
第四章 考核评估
第二十条 非实体科研机构每三年进行一次考核评估,实体科研机构每五年进行一次考核评估,另外在五年建设期的第三年开展中期考核评估,在规定时间内填报《华南农业大学科研机构考核评估表》等相关材料,并提交考核周期内的工作总结报告。
第二十一条 实体科研机构的考核评估由科学研究院会同人事、财务、发展规划等部门联合开展;非实体科研机构考核评估工作由科学研究院组织开展。考核评估的具体方式、标准、程序和相关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考核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整改和撤销等五个等次。
(一)考核评估的方式包括提交书面材料、会议评审、通讯评议和现场复核等。
(二)考核评估的主要指标包括科研产出、团队建设、合作交流和运行管理等一级指标和若干个二级指标。
1. 科研产出主要考核承担重大重点科研项目、获得科研经费、产出科研成果、申请上级科研平台、开展社会服务等。
(1)实体科研机构建设期的科研产出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主持T0类科研项目1项或T1类科研项目合计2项以上;获得T1类以上科研平台或科技奖励合计1项以上;发表T1类科研论文1篇以上或人均发表T2类科研论文1篇以上;主持T2类科研项目、获得科研平台或科技奖励合计3项以上;获得科研经费(包括横向经费和科技成果转化收益)自然科学类科研机构不低于学校支持经费的2倍;人文社科类科研机构不低于学校支持经费的1.5倍。具体指标以签订的科研机构建设任务书为准。
(2)非实体科研机构的科研产出指标原则上不低于立项建设的相关指标。
(3)上述各类指标合计完成90%以上(含)方可评估为优秀,完成75(含)-90%方可评估为良好,完成60(含)-75%方可评估为合格,完成40(含)-60%评估为整改,完成40%以下评估为撤销。
2. 团队建设主要考核机构负责人发挥的作用、团队成员的发展、人才队伍结构的优化、成员间是否有开展实质性科研合作等。
3. 合作交流主要考核科研机构的开放共享、校内外学术交流和科技合作、参与和承办国内外学术会议等。
4. 运行管理主要考核内部管理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有无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和学术不端行为等。
(三)考核评估的程序包括科学研究院下发通知、科研机构按要求准备并按时报送材料、依托单位进行预审、科学研究院成立专家组开展考核评估、确定考核评估等级等。
(四)考核评估的相关要求:
1. 科研成果应在考核期内、由本机构研究人员主要完成,且与科研机构研究方向直接相关,不能与其他科研机构相互使用等。
2. 对纳入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平台建设的非实体科研机构可直接评估为优秀,对纳入市厅局级科研平台建设的或获得第三方评价资质的非实体科研机构可直接评估为良好。非实体科研机构提交的决策咨询报告获正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可直接评估为优秀,获副省部级领导肯定性批示可直接评估为良好。
第二十二条 科研机构的考核评估结果经公示(5天以上)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通过后以学校文件公布。
第二十三条 对考核评估达到优秀和良好等级的科研机构,学校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部和市厅局级科研平台建设,优先推荐申报各级各类科技奖励和评奖评优活动,在科研项目申报、人才类项目推荐、研究生招生指标、科研用房和用地等资源配置上优先考虑并给予相应支持。
对于考核评估为合格以上等级的科研机构继续批准建设;考核评估结果为“整改”的科研机构,给予1-2年的整改期,整改期内实体科研机构减拨30%的年度经费,整改后仍未达到“合格”以上的予以撤销;考核评估结果为“撤销”的科研机构予以撤销,撤销的实体科研机构不再拨付剩余建设经费。
第二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非实体科研机构。
(一)已整体升级为更高层次科研机构的;
(二)主要研究内容已经纳入到更高层次科研机构的;
(三)三年考核期内未新增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新增科研经费明显不足以支撑科研机构持续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的;
(四)机构负责人有违反师德师风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不良后果的;
(五)机构负责人退休、离校等未及时变更机构负责人的,或机构负责人已经不适合继续履职但依托单位没有提出更换的;
(六)未经学校批准以科研机构名义擅自对外签订科研协议(合同)的;
(七)以科研机构名义开展科研或其他活动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连续两年无正当理由未提交年度总结报告或连续两年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九)不按时提交考核评估材料,或提交的考核评估材料不符合要求且经指出后仍不改正的;
(十)经学校综合评估后认为应予以撤销的;
(十一)在建设期内,由机构负责人提出撤销科研机构的。
属于第(三)到第(十一)款情况的机构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三年内不能申报校级科研机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华南农业大学校级研究机构管理办法》(华南农办〔2016〕9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