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校内教学科研基地管理办法
华南农办〔2022〕8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校校内教学科研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建设与运行正常有序和可持续发展,适应学校发展需要,引导教学与科研协调融合,更好地满足教学与科研的需求,提高基地资源的使用效益,根据我校有关管理规定,结合基地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地”是指学校依法拥有土地使用权和管理权,明确用于教学和科研的土地区域,包括五山校园教学科研基地(以下简称“五山基地”)和增城校园教学科研基地(以下简称“增城基地”);“基地资源”是指基地内可统筹安排,为教学科研工作服务的土地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包括各类土地、房屋、温室、网室、大棚、工具房等。
第三条 基地管理的总原则是统一规划、按需申请、科教融合、有偿使用、绩效考评、动态调整、有序退出。
第四条 基地资源使用协议期满后,使用人(含依托单位)须无条件退出,由学校收回并统筹安排。
第五条 本办法是我校基地管理的总体规范,各学院和相关单位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章 定位与功能
第六条 基地发展定位为规范化、生态化、智慧化的教学科研基地。基地建设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能够较好满足教学科研需要,做到资源配置合理、管理规范、高效利用,促进科研成果示范、转化、推广、应用,兼顾劳动教育。第二层次是能够体现农业生物新技术产业特色,集农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企业孵化和农业创新人才吸纳以及培养于一体的国家一流的农业大学科技园区。第三层次是力争建成华南地区现代农业高新技术成果示范区。
第七条 基地主要用于教学实验实习、科学研究、试验示范、成果转化、劳动教育和科技推广。五山基地以满足教学需求为主,兼顾学校重点学科、重大基础性科研项目的特殊用地需求,重要种质资源的收集、保存和研究、小材料杂交等;增城基地主要用于专业实习、大面积育种、科学试验、示范推广和成果应用等。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八条 学校成立由人力资源处、发展规划处、本科生院、科学研究院、财务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基地管理处、各相关用地学院组成的“华南农业大学校内教学科研基地资源分配使用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负责审订基地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和收费标准,审定基地资源分配方案,研究和解决基地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对违反基地管理的行为作出处理意见。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教学科研基地管理工作的校领导担任,下设办公室挂靠基地管理处。
第九条 基地管理处是学校基地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基地规划的组织和实施;负责基地资源的统筹调配与监督管理;负责维护基地资产权益和资产安全工作;协助做好基地的资产管理工作;协助做好增城基地的规划和建设工作;负责对基地环境卫生、绿化保洁、生活垃圾清运项目进行监督、管理、使用和考核工作;做好基地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日常管理的方案制订和经费落实工作;做好基地内房屋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十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基地资产的权属管理。财务处负责基地资源管理费的核算管理。总务部负责基地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项目的组织施工;负责基地环境卫生、绿化保洁、垃圾清运项目的招标、合同签订以及收集、用户考评资料汇总和奖惩工作;负责增城基地综合楼的管理以及餐饮、交通等服务工作。保卫部负责统筹基地的安保工作。本科生院负责核定本科生在基地的实践教学课程学时数及上课人数。科学研究院负责审核科研项目用地的真实性、必要性和项目成果的关联性。人力资源处负责提供学校引进人才的用地情况。党政办公室负责统筹智慧化校园中的有关基地信息化建设项目。信息网络中心配合基地信息化项目建设的技术支持。
第十一条 各学院和相关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管理实施细则,对学校分配的基地资源进行内部调配使用。
第十二条 各科研项目负责人负责实施项目所使用基地资源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四章 土地管理
第十三条 用地准入
承担学校教学任务和科研项目的,方可申请使用基地土地资源。
(一)审核依据与原则
1. 教学用地:用地面积以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及其教学大纲规定的实验、实习教学任务以及土地资源情况作为审核依据。基地用地协议期限原则上为1年,协议期内原则上不作用地调整。
2. 科研用地:用地面积根据科研项目田间试验经费、课题级别以及土地资源情况作为审核依据,同一科研项目(含同类多个项目)用地原则上一次申请。用地协议期参照申请项目的田间试验起止期,协议期内原则上不作用地调整。
3. 储备用地:学校预留一定的储备用地以保障用地应急需求。协调小组根据每年协议到期后收回学校的土地量,确定次年的土地储备量。
(二)用地申请和审批
校内单位或在编在岗教职工一般于每年11月份至12月份期间向基地管理处提出用地申请。
1. 用地者根据需要填写用地申请审批表。教学用地由学院等教学单位申请;科研用地以科研团队负责人或课题任务书第一主持人(含子项目)的名义申请。
2. 申请教学用地的,由所在教学单位进行初审后送交基地管理处,由基地管理处会同本科生院审核汇总,报协调小组审批;申请科研用地的,由所在科研单位进行初审后送交基地管理处,由基地管理处会同科研院审核汇总,报协调小组审批。
3. 多年生植物园区、种质资源圃等相对固定的用地类型,由依托单位每年单独提出申请,送交基地管理处审核,报协调小组审批。基地管理处与依托单位签订用地协议,协议期内由依托单位对该用地统筹安排使用并负责日常管理,基地管理处对其进行监管。
4. 如需使用储备用地,用地者向基地管理处提出申请,报协调小组审批。
第十四条 用地退出
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使用人须无条件退出土地资源。
(一)用地协议期满后;
(二)使用人退休或调离学校;
(三)用地协议期间,考核不合格的;
(四)因学校规划建设需要收回用地的;
(五)属于本办法第三十条所列情况逾期未完成整改的。
退出土地资源时,使用人须清理地表所有杂物,恢复土地原状;不按要求清理和恢复原状的,学校停止其2年申请使用学校基地资源的资格。
第十五条 用地分配
(一)根据可供分配的土地情况,按照学校引进人才层次、本科教学实验实习情况、科研项目级别等次序,结合考核评价结果以及用户申请用地情况,由基地管理处提出分配意见,报协调小组审批。
(二)分配时结合新申请科研项目、土地利用和设施投入现状,包括但不限于:多年生植物园区,种质资源圃,进驻基地的国家、省部级科研平台,“双一流”学科团队用地等多方因素综合考虑安排。
第十六条 用地签约与缴费
用地者(含依托单位)与基地管理处签订用地协议并缴清土地资源管理费(见附件1)后,方可使用土地。协议期内,用地者须于每年3月份前向基地管理处提交全年种养计划。
第十七条 土地用户须严格按照用地计划使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属性,不得转租、转承包或开展与用地计划不符的工作。
第十八条 土地用户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土壤肥力、生态环境安全和基地的公共设施。凡因科研需要使用有害物质、生物及试验器材的,须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并报基地管理处审批通过后,方可开展相关科研项目研究,且须在试验地设立明显标识确保安全,否则土地用户须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九条 土地用户不得在土地上乱搭乱建,如需建简易大棚、简易房屋、围墙、围网等生产设施,必须提前向基地管理处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如按规定需报建的生产设施,须按照政府关于规划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申报手续。土地使用到期后,用户自行对所建的设施进行清除,学校对所有建设与清除的费用不作任何补偿。
第二十条 凡在基地内教学、科研用地所取得的收获物,由用户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自行处置,不得以学校或基地的名义销售。
第二十一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田间试验用地按照《华南农业大学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基地管理办法》执行,禁止在基地内其他区域开展农业转基因生物田间研究试验。
第五章 设施及房屋管理
第二十二条 设施管理:由学校出资建设的大棚、温室、网室、工具房等设施,参照第四章土地管理的流程进行管理,其收费标准见附件2;由用户自筹经费搭建的大棚、温室、网室、工具房等设施,学校只收取土地资源管理费。上述设施的日常维护由用户负责。
第二十三条 房屋管理:基地内的房屋由基地管理处统一管理,参照第四章土地管理的流程进行管理。土地用户如需用房须向基地管理处提出申请,由基地管理处审批安排,并按房屋管理费收费标准(见附件3)收取相关费用。
第二十四条 增城基地综合楼实行物业一体化管理,师生住宿和用餐采取预约服务方式,按照相关规定收费。
第二十五条 基地内由学校提供水电的实行有偿使用,收费标准见附件4。
第六章 资源管理费使用
第二十六条 学校收取的资源管理费,实行专账管理,经费用于基地的建设与维护和本科生实践教学补贴。
第二十七条 学校按照上一年收取土地资源管理费的30%作为有关教学单位到校内基地开展本科生实践教学的补贴经费,由各教学单位统筹使用。
第七章 评价与监管
第二十八条 资源使用考核评价。基地管理处每年组织校内外专家组成专家组,对基地用户使用资源的绩效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基地资源使用审批的重要依据。考核将分为年度考核和协议期考核,资源使用绩效考核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基地用户对使用区域内的环境卫生清洁实行包干,按垃圾分类的要求进行垃圾投放、处理和清运。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限期整改:
(一)擅自改变、破坏现有基地设施的,在土地上乱搭乱建的;
(二)擅自改变基地资源使用性质和转租(借)基地资源的;
(三)在土地上乱拉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围网(含防鸟网)的;
(四)土地、设施等资源闲置超过六个月及以上的;
(五)以学校或基地的名义销售用地所取得的收获物的;
(六)未按规定缴纳基地资源管理费、水电费的;
(七)未按种养计划实施的;
(八)存在生产安全隐患的;
(九)不按要求处理垃圾、环境卫生脏乱差的。
逾期未整改的,考核不合格,学校收回其基地资源,终止签订的协议,并停止其2年申请使用学校基地资源的资格。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禁止违规占用基地资源。禁止科教用地用于工人耕作收益。未经学校批准和签订协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向外单位或个人提供学校基地资源。违者将被收回基地资源。
第三十二条 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其他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基地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华南农业大学校内教学科研基地管理办法》(华南农办〔2018〕92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教学科研基地土地资源管理费收费标准及收取方式
2. 教学科研基地设施管理费收费标准及收取方式
3. 教学科研基地房屋管理费收费标准及收取方式
4. 基地水电收费标准及收取方式
附件1
教学科研基地土地资源管理费收费标准及收取方式
一、收费标准
表1 五山基地土地收费标准
单位:元/亩·年
土地类别 | 水田 | 旱地 | 园地 | 林地 | 水面资源 |
收费标准 | 4000 | 2500 | 1500 | 1000 | 4500 |
注:水田指由基地提供灌溉水的耕地。
表2 增城基地土地收费标准
单位:元/亩·年
土地类别 | 水田 | 旱地 | 园地 | 林地 | 水面资源 |
收费标准 | 2500 | 1500 | 500 | 300 | 3000 |
注:水田指由基地提供灌溉水的耕地。
二、收取方式
(一)使用学校土地作为教学、科研用途的,按收费标准收取土地资源管理费。
(二)土地资源管理费收取程序为:使用单位持基地管理处开具的缴款通知单和协议书到财务处交款;财务处收款后,在缴款通知单上盖收款章。盖章后的收款通知单须送收款联给基地管理处备案。
附件2
教学科研基地设施管理费收费标准及收取方式
一、收费标准
表3 五山基地学校建设的温室大棚收费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月
大棚类别 | 钢架大棚、连栋大棚等 |
收费标准 | 5 |
注:获批的温网室用户在使用期内自行负责维修、保养。
表4 增城基地学校建设的温室大棚收费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月
大棚类别 | 钢架大棚、连栋大棚等 |
收费标准 | 3 |
注:获批的温网室用户在使用期内自行负责维修、保养。
二、收取方式
(一)自筹经费建设的温网室只收土地资源管理费。
(二)土地资源管理费收取程序为:使用单位持基地管理处开具的缴款通知单和协议书到财务处交款;财务处收款后,在缴款通知单上盖收款章。盖章后的收款通知单须送收款联给基地管理处备案。
附件3
教学科研基地房屋管理费收费标准及收取方式
一、收费标准
表5 教学科研基地房屋管理费收费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月
类 型 | (A类)框架结构 | (B类)混合结构 | (C类)木瓦砖结构 |
增城基地 | 15 | 10 | 6 |
五山基地 | 20 | 15 | 10 |
表6 增城基地综合楼宿舍综合管理收费标准
类 型 | 综合管理费 |
教工宿舍(2人间) | 40元/床位·天 |
学生宿舍(6人间) | 15元/床位·天 |
注:住宿综合管理费主要包含水电消耗和清洁成本。
二、收取方式
(一)基地管理处按用房单位的建筑面积核算管理费后,开具缴费通知。
(二)使用单位持基地管理处开具的缴款通知单和协议书到财务处交款。财务处收款后,在缴款通知单上盖收款章。盖章后的收款通知单须送收款联给基地管理处备案。
附件4
基地水电收费标准及收取方式
一、收费标准
(一)增城基地用电收费标准为0.99元/千瓦时(含用电损耗)。
(二)生活用水收费标准(指由基地提供机抽水的用户)为2.93元/m3(含损耗)。
(三)耕地灌溉用水收费标准
1. 五山基地提供灌溉水的用户。基地管理处每年统计后通知各用户单位,由用户到总务部水电科缴费。
2. 增城基地提供灌溉水的用户。基地管理处每年统计后通知各用户,缴费基准数为20元/小时。
二、收取方式
(一)总务部按使用单位的用水、用电情况核算水电费用后,开具缴费单。
(二)使用单位凭缴费单到财务处后勤核算科缴费,并报基地管理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