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名称:关于在二级党委设立纪委的实施办法(试行) 华农党发〔202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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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二级党委设立纪委的实施办法(试行)

华农党发〔20223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化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强学校二级党组织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二级纪委)工作,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广东省纪委监委关于省管高校二级纪检机构建设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二级纪委是学校党委在二级党委中设立的党内监督执纪组织。二级纪委在学校纪委和同级党委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党委根据学校工作实际,在条件成熟的二级党委设立二级纪委。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二级纪委设纪委书记1名,纪委委员35人(含书记)。二级纪委书记的提名、考察和考核以学校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二级单位党政一把手一般不担任二级纪委书记。

第五条 二级纪委书记应为处级领导职务,监督执纪任务较重或者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较多的单位,可设纪委副书记。除二级纪委书记外,二级纪委委员一般不由本单位党政班子成员担任。

第六条 二级纪委由二级党委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与二级党委相同。特殊情况下二级纪委书记可由学校纪委会同学校组织部提名考察,学校党委任命,具体工作程序和纪律要求按照学校党委统一规定执行。二级纪委书记在任期内的任免、调动应征求学校纪委和组织部的意见。

第七条 二级纪委换届选举方法、程序和纪律要求等事项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和学校党委统一部署,与二级党委换届选举工作同步进行。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协助同级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协助做好校内巡察及整改工作,定期向学校纪委报告本单位落实情况。

第九条 强化政治监督,建设良好政治生态。加强对同级党委践行两个维护,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等情况的监督;加强对上级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保障政令畅通;加强对尊崇党章情况、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党内政治生活开展等情况的监督。

第十条 督促责任落实。督促同级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督促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和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督促所在单位意识形态责任制的落实。

第十一条 推进制度建设,规范权力运行。督促党政联席会、党委会等议事制度执行到位,确保民主集中制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到位;督促党务院务公开,保障教师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监督权,做到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督促所在单位加强内部制度建设,组织实施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推进所在单位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第十二条 开展正风肃纪,检查督促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的落实。推进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常态化、制度化,强化对所在单位领导干部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兼职取酬、因公因私出国(境)、婚丧喜庆、津补贴发放、收受礼品礼金等情况的监督。推进效能建设,督促同级党委及时解决师生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推进师德师风建设和学风建设。

第十三条 加强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关注基建工程、招生考试、物资采购、经费使用管理、选人用人、职称评审、评优评先、合作办学等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权力运行情况,通过日常监督、专项检查等方式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

第十四条 用好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实现教育提醒常态化。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日常监督全过程,加大日常谈话、提醒谈话、警诫谈话的力度,对党员、干部在作风和纪律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预防、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报告,发挥监督前哨作用。

第十五条 推进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打造文化品牌。协助同级党委对所在单位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党性党纪党规教育,紧盯重要节假日进行廉洁提醒,筑牢党员干部思想防线。加强对学生党员的纪律教育,组织开展廉洁宣传教育、警示教育和廉洁文化活动,推进廉洁教育常态化、品牌化建设。

第十六条 协助学校纪委查处有关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畅通信访渠道,对所在单位信访举报进行收集、整理,发现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可以直接向校纪委报告;发现所在单位的其他问题线索,在上报学校纪委的同时向同级党委报告。配合学校纪委对所在单位重要信访、案件进行核查、处理,对受处分人员进行帮助、教育和回访。

第十七条 完成同级党委和学校纪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工作权限和机制

 

第十八条 根据工作职责与学校纪委授权,二级纪委的工作权限包括:

(一)会议监督权。参加或列席所在单位党委会、党政联席会议、学术委员会等会议,对领导班子执行议事规则、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督。出席或列席下一级党组织或系(科室、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专题研究会、组织生活会、警示教育会等相关会议,掌握工作情况,履行监督职责。

(二)监督检查权。对所在单位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开展专项监督,维护政令畅通。对所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开展日常监督,对于苗头性、倾向性等问题,可以口头、书面形式向同级党委及其所属党支部、有关个人提出监督建议。

(三)日常谈话权。监督工作中了解日常情况的,根据有关规定与监督对象进行谈话并作好记录;对所在单位人员运用谈话的,根据需要可申请使用学校纪检监察谈话室进行。

(四)第一种形态处置权。可以会同同级党委有关负责人或纪委委员或工作对象所在党支部相关负责人,运用约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对轻微违纪违规人员进行处置。

(五)对所在单位人员违纪违规进行处分处置的建议权。学校纪委对二级单位人员作出处分处置的,应当听取二级纪委的意见建议。

(六)党风廉政回复意见权。对二级单位人员党风廉政情况出具意见的,二级纪委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并报学校纪委,严把政治关、品行关、作风关、廉洁关。会同同级党委或者上级有关部门对所在单位的新任用人员进行任前廉政谈话。

第十九条 二级纪委书记例会制度。学校纪委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二级纪委书记例会,传达学习上级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通报学校纪检监察工作情况,部署下阶段工作任务,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分析研究有关工作,开展纪检监察工作业务学习和培训等。

第二十条 二级纪委工作报告及述职制度。二级纪委要按规定及时报告重大突发事件、重要工作事项和重要个人事项情况。二级纪委书记每年向学校纪委和同级党委至少汇报1次履职情况,研究部署和推进重点工作,及时解决突出问题。

 

第五章  保障机制

 

第二十一条 加强指导服务。学校纪委要切实加强对二级纪委的指导和服务力度,帮助二级纪委解决履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第二十二条 加强队伍建设。结合二级纪委书记多为兼职的特点和单位实际,组织开展或选送参加上级有关全面从严治党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的集中学习研讨和培训教育,切实增强履职意识,提升履职能力。

第二十三条 完善议事规则。健全所在单位纪检干部履行职责的保障机制,完善二级纪委议事规则和程序,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必须由二级纪委集体研究、讨论决定。

第二十四条 建立考核评估机制,考核评估结果列入二级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履职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评判领导班子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情况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五条 对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监督缺位,执行不力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会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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