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华农党发〔2021〕3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推动学校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广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校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学校内部审计应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审计工作的要求,统筹整合审计资源,建立健全与审计全覆盖相适应的工作机制,实现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覆盖。
第四条 学校党委设立审计委员会,加强对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审计处。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学校设置审计处作为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对党委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学校保障审计处履行职责所需经费。
第七条 内部审计工作所需人员编制纳入学校事业编制予以保障,合理配备具有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工程、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内部审计人员。
第八条 学校按照国家关于审计人员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制度和学校考核制度,保障内部审计人员享有相应的晋升、交流、任职、薪酬及相关待遇,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参加业务培训、考取职业资格、以审代训等多种途径接受继续教育,提高其专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保守工作秘密。
第十条 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的决策和执行。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相关负责人、主管人员或者审计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在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可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审计机构购买审计服务。审计处应当对社会审计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处按照国家及广东省有关规定和学校的要求履行审计职责,对学校及所属单位以下事项进行审计:
(一)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
(二)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和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
(三)财政财务收支和预算管理情况;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采购项目情况;
(五)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六)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七)办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主要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八)学校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九)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
(十)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处应协助学校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第十四条 审计处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审计所需的有关资料、相关电子数据;
(二)检查有关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检查会计凭证、账表及相关附件,现场勘查实物资产及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相关资料;
(四)参加学校相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五)参与研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起草并制定学校内部审计有关规章制度;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要求学校相关业务部门予以协助;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九)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管理规范有效、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学校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审计处的工作,及时、真实、全面提供相关资料。
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 内部审计管理
第十六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目标、组织架构、管理体制、风险状况等,科学合理地确定内部审计阶段发展规划。
第十七条 审计处及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照国家、省相关审计法律法规、审计行业准则、学校审计相关规章制度、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等依法依规开展审计工作。
第十八条 审计处应当坚持现代审计理念、创新审计方法,坚持风险和问题导向,优化审计业务组织方式,科学设计审计程序,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全面提高审计效能。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具体制度。审计处应加强自身内部控制建设,建立健全各类审计业务的相关制度,合理设置审计岗位和职责分工、优化审计业务流程,加强审计全面质量控制。
第二十条 审计处应关注学校发展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和潜在风险,及时提示,促进学校优化体制机制建设,推动学校事业发展。
第五章 内部审计程序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在审计项目实施前组成审计组。
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通知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审计项目名称;
(二)被审计单位名称或者被审计人员姓名;
(三)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和审计起止时间;
(四)需要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提供的资料以及其他必要的协助要求;
(五)审计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处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一)协助有关部门查证,以及办理信访、举报等事项;
(二)有证据或者迹象表明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存在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政财务收支资料,转移、隐匿资产或者串通提供伪证等行为;
(三)被审计单位涉嫌严重违法违规;
(四)其他特殊情况。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的相关情况,评估其存在重大问题的可能性,确定审计的应对措施,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审计实施方案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或者被审计人员姓名;
(二)项目名称;
(三)审计目标和范围;
(四)审计内容和重点;
(五)审计程序和方法;
(六)审计组成员的组成以及分工;
(七)审计时间进度计划;
(八)审计工作要求。
第二十五条 审计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方法实施审计:
(一)通过检查、查询、监督盘点、发函询证等方法实施审计;
(二)通过收集原件、原物或者复制、拍照等方法取得证明材料;
(三)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和会谈内容作出记录,或者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会议记录材料;
(四)记录审计实施过程和查证结果。
第二十六条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获取审计证据,准确、完整记录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获取时间等信息;采集被审计单位电子数据作为审计证据的,还应当记录电子数据的采集和处理过程。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取得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确认;确实无法取得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并签名确认。
第二十七条 审计人员应当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逐一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
(二)审计事项;
(三)会计期间或者截止日期;
(四)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以及结果记录;
(五)审计结论、意见以及建议;
(六)审计人员姓名和审计日期;
(七)复核人员姓名、复核日期和复核意见。
第二十八条 审计组完成审计项目后,应当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审计概况,包括审计目标、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及重点、审计方法、审计程序和审计时间等;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以及处理意见;
(三)审计建议。
第二十九条 审计处应当将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的意见。
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审计组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提出书面意见的,审计组应当进行研究和核实,并对审计报告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连同该书面意见一并提交内部审计机构。
第三十条 审计处应当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以及相关审计事项进行复核、审理。
对涉及重大事项、重大问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存在较大分歧的,审计处可以提请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召开专项会议进行审议。
第三十一条 审计处应当将经过复核审理或者审议的审计报告报请学校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发。
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处报送整改方案;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90日内完成整改,并将书面整改报告报送内部审计机构。
审计处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整改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汇报审计整改情况。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项目档案管理制度。
内部审计项目档案应当包含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通知书、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及证据证明材料、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书面意见以及整改报告等资料。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机制,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内部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倾向性、普遍性问题,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三十六条 审计处加强与纪检监察、党委巡察、组织人事、财务管理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内部管理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归入其本人档案。
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立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结果的公开机制,公开工作按照学校校务公开的具体要求进行。
第三十八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审计处应及时向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报告,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等部门。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党组织及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审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隐瞒事实、违反回避规定的;
(六)未将审计结果或者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及时报告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审计处承担。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华南农业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华南农办〔2009〕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