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本科交流生管理办法
华南农办〔2021〕10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家关于加快和扩大新时代教育对外开放的意见精神,加快推动我校实现农业特色世界一流大学发展战略目标,推进教育国际化进程,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国际竞争力的应用型创新型人才,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生交流学习的管理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流生是指根据相关合作协议及各交流学习项目的要求,不以获取其学位为目的在合作院校交流学习的学生。由我校派往国(境)外交流学习的学生简称为派出交流生,由国(境)外来我校交流学习的学生简称为来校交流生。
第三条 学校鼓励在读本科生依托各类国家公派项目和校际交流项目,赴国境外高水平大学或科研机构交流学习。学习形式包括:课程学习、见习实习、科研活动、短期培训等。学习期限按合作项目规定的时间执行。交流生所修课程合格且符合要求的,我校对其修读课程、成绩及学分进行认定并转换。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交流生的选派及管理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本科生院、党委学生工作部、财务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总务部以及学生所在学院等共同负责。
第五条 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是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对外联络、报名咨询及协调管理;本科生院负责交流生的注册、学籍管理、学分认定与成绩转换;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交流生返校报到、评奖评优工作;财务处负责与交流项目相关的收费管理工作;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总务部负责交流生的宿舍安排和调整工作;各学院负责派出交流生的推荐选拔、课程选修及学分转换的初步审定,以及来校交流生在交流期间的具体联系及教学管理工作。
第三章 交流生的选拔与学籍管理
第六条 根据信息公开、机会均等、自愿报名、择优推荐的原则,学生可按照学校公布的交流项目信息、名额及报名条件等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初审后统一报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经学校审核后,择优向拟交流学校推荐,待对方学校录取后再办理相关手续。国家公派项目的选拔,按项目主管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被项目录取后无正当理由不得退出。
第七条 派出交流生的选拔条件
交流生的选拔按我校和交流学校的要求择优选派,基本条件包括: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品德优良,遵纪守法;
(二)学习成绩优良,平均学分绩点排名达到交流学校的录取要求;
(三)外语水平符合交流学校的语言条件;
(四)身心健康,具有较好的心理素质和较强的学习生活适应能力;
(五)满足所申报项目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 派出交流生的学籍管理
(一)学生在外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二)学生在交流学习期间必须遵守对方学校的管理规定,接受对方的管理;
(三)交流生在外学习期满,应按时回校继续完成原专业学习;交流生不得擅自延长在外学习时间,未经学校批准,逾期不归者,将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四)交流生如中途中止交流学习计划,须向派出学校与接收学校分别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提前返校。自行提前回校的,将给予批评教育,不予派出其他项目。
第四章 学分认定与成绩转换
第九条 学分认定与成绩转换基本原则
(一)交流生在接收学校选课时应参照我校的人才培养方案,尽量选择修读与自身专业相同或相近的课程,学时及学分总量原则上应与在我校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相当。
(二)学生在交流学校取得“合格”及以上成绩的课程方可申请学分认定与成绩转换;同一课程内容只能用于一次学分认定和成绩转换。
(三)本着鼓励交流、弹性认定的原则,交流生在接收学校所修课程要认定为我校相关培养方案中的必修课,其所修课程内容、学分、学时应与我校相关专业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内容、学分、学时相同或相近;否则只可认定为专业选修课或通识类选修课。
第十条 学分认定与成绩转换流程
(一)交流生在派出前,应填写《华南农业大学学生赴境外交流学习计划表》(附件1,一式4份),将拟在交流学校修读的课程向所在专业(系)主任报备,经主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审签后,由本人、所在学院、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和本科生院分别存档,作为回校后认定学分和转换成绩的依据。
(二)成绩单由交流院校寄至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经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确认后转交交流生所在学院。
(三)交流生所在学院收到成绩单后,应通知学生填写《华南农业大学本科交流生课程学分认定与成绩转换申请表》(附件2,一式4份)并提交至所在学院。学院根据派出前学生的学习计划,审核学生所修课程及学分,由专业(系)主任和主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审签后,报本科生院审批。
(四)学生原始成绩单及《华南农业大学本科交流生课程学分认定与成绩转换申请表》由学院保存并记入学生档案。
(五)所有派出学生在国(境)外所修的成绩均须于毕业审核前登记到学校教务管理系统。
第十一条 学分认定与成绩转换办法
学校以学生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华南农业大学学生赴境外交流学习计划表》和交流学校出具的成绩单为依据进行学分认定与成绩转换。
(一)若交流学校课程学分、课程性质与我校相应课程相同,可直接认定。
(二)若交流学校课程学分高于我校相应的课程学分,可认定为我校1-2门相关课程,认定课程学分总和不超过交流学校该门课程学分。
(三)若交流学校的必修课程学分低于我校相应的必修课程学分,可认定为专业选修课或通识类选修,认定课程学分应小于或等于交流学校该门课程学分。
(四)若交流学校的选修课程学分低于我校相应的选修课程学分,则不予学分认定与成绩转换。
(五)交流学校的选修课程成绩只能认定为我校相应的专业选修课或通识类选修课,不可认定或转换为必修课程。
(六)交流期间我校人才培养计划中应修课程,在交流学校考核不合格或回校后无法通过学分认定与成绩转换的,学生回校后需重新选课进行补修。
(七)学生参加短期(3个月以下)交流项目,所修课程可视具体情况认定为公共选修课。
(八)成绩认定与成绩转换标准
1. 对方成绩标准与我校相同时,可直接予以认定;
2. 若对方成绩标准与我校不同时,可参照下述标准:
美加高校成绩转换表
成绩等级 | A+ | A | A- | B+ | B | B- | C+ | C | C- | D+ | D | D- | F |
绩点 | 4.0 | 3.7 | 3.5 | 3.3 | 3.0 | 2.7 | 2.3 | 2.0 | 1.7 | 1.3 | 1.0 | 0.8 | 0 |
转换后成绩 | 90 | 87 | 85 | 83 | 80 | 77 | 73 | 70 | 67 | 63 | 60 | 58 | 55 |
英国高校成绩转换表
成绩等级 | 60+ | 50-59 | 40-49 | 0-39 |
对应标准 | 优 | 良 | 合格 | 不合格 |
转换后成绩 | 80+ | 70-79 | 60-69 | 0-59 |
其他国家高校的成绩转换,由学院(系)参照相关标准予以认定。
第五章 交流生的国(境)外管理
第十二条 派出交流生所在学院须指定专人负责派出学生工作,并在学生交流期间通过邮件、电话等方式与其保持联系。
派出交流生到达国(境)外之后,应于两周内将国(境)外住址和联系方式告知所在学院及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第十三条 派出交流生在国(境)外高校学习期间,应定期向所在院系汇报学习和生活情况;应遵守派往国家及地区的法律法规和交流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遵守外事纪律,不做任何有损国家尊严和国家安全的事情;遇到紧急情况应及时报告我国驻当地使(领)馆、交流学校和我校。
第六章 来校交流生的管理
第十四条 来校交流生交流期间将视为我校全日制在籍学生,应在规定日期内办理注册报到手续。我校根据双方协议由总务部统一安排其住宿,由接收学院协助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来校交流生在我校就读期间,应接受我校管理,遵守我校校纪校规。接收学院负责外来交流生在交流期间的具体教学管理工作,需指定专人保持与学生联系并给予指导。
第十六条 来校交流生的课程修读
(一)来校交流学习3个月以上的交流生,拟修读学分者可在每学期前两周试听预修读的课程,第三周内必须确定修读的课程,并填写《华南农业大学来校交流生选课登记表》(附件3,一式4份),经本科生院审核批准后,由所在学院、本科生院、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及学生本人分别留存。
(二)来校交流生交流结束后一个月之内,各相关学院须向本科生院按时提交来校交流生所修读课程的学分、成绩等材料;来校交流生的成绩单由我校本科生院统一出具,转交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密封寄至对方学校。
(三)不修读学分的短期外来交流生,按照双方协议开展相关交流活动。
第七章 收费管理
第十七条 派出交流生在派出期间仍属我校在籍学生,保留我校学籍,照常缴纳学费。保留校内学生宿舍床位者,还应继续缴纳住宿费。
第十八条 派出交流生向接收学校或科研机构缴纳的学费依照各项目具体要求而定。接收院校指定必须缴纳的其他费用由交流生个人根据实际情况向对方缴纳。
来校交流生的学费按照两校协议及我校相关规定执行,住宿费根据总务部的宿舍标准缴纳。
第十九条 交流生办理出国(境)手续及在交流期间所发生的包括生活、交通、医疗及保险等其他一切费用均由交流生自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学院自行联系主办的交流项目,经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审核同意并备案后,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相关部门及学院协商解决。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会本科生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华南农业大学本科交流生管理办法(试行)》(华南农办〔2011〕72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华南农业大学学生赴境外交流学习计划表